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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三步法之情节(7)——运输毒品犯罪中存在幕后人员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如何来评价?
这个问题是一个目前非常值得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也是非常严峻的话题,值得我们去深思。可以说,绝大多数运输毒品案件都属于这种情况,而绝大多数这样的案件在对到案的被告人量刑时,司法机关都没有把幕后指使、雇佣、安排到案被告人实施运输毒品的人,作为定罪或者量刑的重要因素考虑进来,这是非常可怕的事儿,也是产生错案、冤案的源头之一,作为诉讼支架之一的我们一定在具体案件中强势推进,积极引导法官从全面、客观的角度出发,对案件的质量做出罪刑均衡的判决,。
实践中,我们观察到的运输毒品案件,由于大毒枭或者有经验的毒贩反侦查能力强,他们经常安排马仔或者指使马仔雇佣边民、贫民、打工仔来具体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往往真正被抓获到案的不是幕后老板或者老板的贴身马仔而是一般马仔或者是这些受雇佣者、指使者,当数量大或者极大的时候,由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卷中特有的侦查说明、工作说明、抓获说明、破案说明、受理案件登记表等所谓的证据,起到了障眼法的作用,阻碍了没有侦查专业知识的公诉人、审判人员的视线,并错误的引导了他们裁判思维,主导了裁判方向,导致不该有罪的有罪判决了;不该重判的重判了;不该判死刑的判了死刑,现实中这样的案子,大量存在,每每想到这里,我的背后都冒凉风,身体都打寒颤,每每接手到这样的案子,开庭和判决前我都为主审法官捏一把汗。
我们知道,从刑法一般理论的角度出发,都很清楚,幕后老板和具体实施运输毒品行为的行为人,是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幕后老板和行为人之间既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有客观上的行为实施,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去考量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成立共同犯罪没有问题。即便这样,通常情况下,我们的司法机关是怎么处理的呢?大量案例,我所了解到的是:如果幕后老板能够到案或者有证据证明幕后存在幕后老板的,则将已经抓获的行为人按从犯对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幕后老板不能到案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幕后存在老板的,则将该已经抓获的行为人认定为主犯,并可以重刑。这样的裁断,我甚至感觉到我们的司法机关太武断、太主观主义。入罪时可以采用司法推定,那么出罪时为什么不考虑司法推定和经验法则,情同此理,那么,在量刑时为什么对量刑事实也运用司法推定或者经验法则呢?基本常识就是这么贵重的非法物品,被抓获的行为人从哪里能得到呢?从证据法意义上推进这么重要的物证的证据来源与何处呢?(具体辩护方法,考虑出书的需要,后续),如果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不考虑这些因素科以重刑甚至死刑,一定会出现同罪不同判,罪刑失衡,司法公义必将受到质疑。
(以上文章系草原狼曹春风律师原创13327005055,公益转发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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