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意见》发布后,全国各地针对该意见内容的讨论层出不穷,该意见对司法实践的突破与创新赢得一片赞好之声。
《意见》全文共25条,从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办理原则与裁判规则给予全面把控。《意见》的第1至4条列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即及时干预、保护隐私、尊重当事人意愿、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第5至15条对案件处理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概括,并针对不同问题规定对应的处理方式。家庭暴力犯罪与一般犯罪之间存在一些差别,比如,家庭暴力犯罪的受害人迫于颜面与家人的关系,不肯直接报案寻求帮助;家庭暴力犯罪受害时间通常具有持续性,这种长期受害会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乃至心理的创伤,像处理其他案件一样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很容易陷入案件处理完成,但被害人从此心理阴影难以消除的不利后果;家庭犯罪的多数被害人为妇女、儿童与老人,如何能免除弱势群体的日后生活之忧,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因此,从受害者与犯罪特性角度考虑家暴犯罪的具体办理该意见应着重笔墨。第16至20条阐释了家暴犯罪如何定罪。其中第17条对当前频发的遗弃犯罪处理给出详细意见,这也是对遗弃罪本身的立法缺陷给与及时的弥补与修正。第21至25条则详列对家暴犯罪的施暴人应当采取的规制与约束措施手段。家暴人相比其他类型犯罪人,在个人心理上或多或少存在缺陷,因此对于家暴犯罪的犯罪人,要及时予以隔离与约束,防止被害事件再度发生。如今家庭暴力犯罪问题引发的家庭乃至社会矛盾绝非个人或某个团体之力可以解决,出台该《意见》为很多饱受家暴之苦的受害者带来维权的希望。
《意见》全文的亮点首先体现在其出台将统一各地制裁以暴制暴案件的标准,告别过去量刑不统一的局面;其次该《意见》将同居以及监护、抚养、寄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更大范围的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此外,《意见》强调了区分虐待犯罪和致人重伤死亡,以及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的界限。这会有效减少虐待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区分上的争议,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很大,促进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当前,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存在着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诉讼程序难以启动、定罪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导致刑事司法难以有效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意见》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对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受理程序、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具体措施,作出了具体的指引,这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除了该意见,目前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也已正式进入审议程序。作为反家暴犯罪立法的前音,《意见》已为当下家庭暴力纷争的解决提供了最有力的武器。相信在相关法律的不断更新与进步中,家庭成员之间能少些拳脚相向,多些温暖的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