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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成功的典型案例

杨承富律师     2015-04-15 阅读:1014

杨承富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610855887

付出自己的真心和责任心,换当事人的满意和放心。律师工作是良心活,责任心比业务能力更重要,细节决定成败

导读 【案情简介】2014年7月16日,郭某被北京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带走,亚运村派出所办案人员称,郭某在2013年9月24日驾驶无牌无照黑摩托车在立水桥公交站撞死...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6日,郭某被北京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带走,亚运村派出所办案人员称,郭某在2013年9月24日驾驶无牌无照黑摩托车在立水桥公交站撞死人逃逸。公安人员在办案单位和拘留所讯问郭某时,称有监控证明郭某肇事经过,郭某两次讯问笔录承认撞死他人的来龙去脉。随后郭某被刑事拘留关进朝阳看守所,办案人员第三次提审郭某时,郭某便翻供不承认肇事经过。 

【律师分析】

其家属委托本人作为其辩护人,我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郭某了解案情后,向公安机关和朝阳检察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要求办案机关提供制作两次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由于亚运村派出所无法提供两次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和案发现场的监控,本律师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办案人员是利用威胁、欺骗的手段获取的口供,巧妙地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前两次讯问笔录),并向朝阳检察院提交了《不批准逮捕建议书》,朝阳警方向检察院报捕时,最终采纳了本律师意见,作出了不予逮捕决定,将郭某释放。

【经验总结】

    本案共计三次讯问笔录,前两次在看守所以外(办案单位和拘留所),在公安的控制下形成的有罪供述。第三次是在看守所,是在脱离公安控制之后翻供。律师娴熟地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排除前两次笔录,公安机关无法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达到了辩方无罪辩护之目的。这是本案无罪辩护成功的关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杨承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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