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案件哪种情况下适用刑法修正案九
很多网友打电话咨询,贪污贿赂案件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贿赂案件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金额提高了,原来贪污【5千元≥5万,量刑为1-7年;5万≥10万,量刑为5年以上;10万≥以上,量刑为10年以上到无期徒刑、死刑;基本上1万元判1年,10万以上就判10年以上】;而刑九改为:【3万≥20万,判3年以下;20万≥300万,判3—10年;300万以上才判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现在按原来的刑法认定有罪或处刑较重,而适用刑九则无罪或者量刑轻得多,到底能不能适用刑九?很多网友对此电话咨询,在此统一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涉及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溯及力】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如下: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刑法规定,刑法的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上述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刑九生效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也就是说,在2015年11月1日截止,判决书已经生效(指一审判决后未上诉或二审已经判决)的,不适应刑九,原判决继续有效;如果案件在发回重审或者二审期间,则适用刑九,原刑法认为有罪而根据刑九无罪或者判决较轻的,适用刑九。
在实践中,根据上述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已过追溯时效,而且事后又没有再犯新罪,很少有律师从已过追溯时效方面作无罪辩护,除非后面又犯新罪才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
关于追溯时效,如果依法应判处15年有期徒刑,追溯时效是多少?很多人都认为是20年,其实是错误的,仍然是15年。因为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包括本数),无期徒刑、死刑才是20年的追溯期限。
杨承富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