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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帮女子买房,离婚如何分割?

尹相龙律师     2015-04-15 阅读: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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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后购房为一方父母出资,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所购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属于共同财产。这是因为,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将房产登记在夫...



  婚后购房为一方父母出资,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所购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属于共同财产。这是因为,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将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即是认定对方对房产也享有相应份额,此时,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产权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购买房屋,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按产权证上登记的份额按份共有,如果没有登记份额,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出资比例的按份共有。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对房屋按份共同。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但是购房款却是由双方共同出资的,该房屋应当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俩人的赠与,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并将房屋产权写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房产为大额财产,可能是父母十几年甚至一生的积蓄,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不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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