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要经过哪些程序?在设立过程中,企业何时取得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
申请设立登记是指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行为。申请设立登记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监督以确定设立的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赋予其法律人格。
公司设立登记一般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和公告等程序组成。
1、申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兴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登记义务人须备齐必要的登记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申请人还需缴纳登记费。
2、审查核准。登记机关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提交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我国采取的是折衷主义的审查原则。
3、发照。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如对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公告。登记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的公告,将登记事实做成公报,予以发表。
我国法人登记采生效要件主义。《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所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自成立之日起公司取得法人人格,并可以开始营业,即可以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另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