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需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相关约定或制度规定。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年终奖“存在”,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对不予支付年终奖的理由进行举证。
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一方面要有证据意识,平时就应当注意保留用人单位关于支付年终奖的相关文件或制度,如果入职时用人单位口头承诺发放年终奖,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时,注意这些文件或制度中规定的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另一方面,职工如果离职后主张年终奖的话,还要注意申请仲裁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