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研讨会
隆重召开
2014年12月21日下午两点,由国内高校首家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专业研究机构——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组织编写的《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在北京师范大学高铭暄学术报告厅正式发布。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青岛市企业家协会和重庆市工商联等实务界代表以及学术界、律师界的精英代表共计60余人参加了本次发布会。本次发布会暨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和正义网共同主办,北京工业大学、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和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协办。
2012年1月19日,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成功发布国内首份专业性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引起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与学术效应。此次发布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是“中心”成立以来发布的第三份年度报告。
与前两年的年度报告相比,本年度的研究报告在统计方法与编写内容上呈现三大新的亮点:
一是数据来源更为客观和科学。此前中心所发布的企业家犯罪年度报告,其抽样案例局限于媒体公开报道的相关罪案。这种研究方法在反映实际发生的企业家犯罪状况方面容易出现偏差, “中心”从2014年开始,投入大量人力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判决书中系统检索企业家犯罪案例,形成了更具代表性的研究样本,相关数据质量得到极大提升,相关结论的得出也更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是进一步优化统计指标和分析方法。研究报告在2013年基础上新增9项统计指标,使统计指数达到40项,并在分析方法上实现了由单变量分析到多变量交叉分析的升级,更利于准确地描述企业家犯罪的现状和揭示企业家犯罪的规律。
三是报告体系结构进一步改版升级。报告今年新增“启示与对策建议”部分,以更好地服务于促进市场经济法治进步和推进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的研究目的。
在报告发布会环节,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法学两院”院长赵秉志教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厅宋寒松厅长分别代表会议主办方致辞;北师大“法学两院”党委书记、“中心”主任张远煌教授就2014年报告的编制依据和主要内容做了介绍和说明;学界泰斗高铭暄教授和储槐植教授分别做主题演讲,对报告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给予了高度评价。
来自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的记者出席并报道了此次会议。正义网对发布会及研讨会进行了现场直播。
努力探索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之道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致辞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 赵秉志 教授
(2014年12月21日)
尊敬的高铭暄先生、储槐植先生、宋寒松厅长、裴显鼎庭长,尊敬的各位企业界领导、各位法律专家和媒体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2012年1月19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成功发布国内首份专业性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引起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学术效应。今天,我们再次相会在这里,隆重举行中心的第三次“年度报告”发布会议,我谨代表会议的主办方——北师大“法学两院”,对此次发布会和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代表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对与会的领导、专家和企业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4年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极为重要的一年。我国的企业家犯罪问题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在过去一年中,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的指导、帮助下,在企业家犯罪原始数据的收集和统计分析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对2014年度的研究报告作了重大调整与改进。
与前两年的年度报告相比,本年度的研究报告在统计方法与编写内容上呈现三大新的亮点:
一是数据来源更为客观和科学。此前中心所发布的企业家犯罪年度报告,其抽样案例局限于媒体公开报道的相关罪案。从理论上讲,这种研究方法所反映的只是“媒体关注了什么”,而不是“事实发生了什么”,相关研究结果与现实中实际发生的企业家犯罪状况可能存在相当的偏差。这也是目前我国已知的同类研究所存在的通病。为此,中心从2014年开始,放弃了搜集媒体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的研究模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根据设定的指标体系,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判决书中系统检索企业家犯罪案例,形成了更具代表性的研究样本,相关数据质量得到很大提升,相关结论的得出也更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是进一步优化统计指标和分析方法。研究报告在2013年基础上新增9项统计指标,使统计指数达到40项,并在分析方法上实现了由单变量分析到多变量交叉分析的升级,更利于准确地描述企业家犯罪的现状和揭示企业家犯罪的规律。
三是报告体系结构进一步改版升级。在继续保持统计数据精细化分析和典型案例深刻解读的基础上,报告今年新增“启示与对策建议”部分,以更好地服务于促进市场经济法治进步和推进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的研究目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又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在这一大背景下,发生在经济领域的企业家犯罪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正如2014年度研究报告所揭示的,企业家犯罪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对国家和人民财产的侵害可谓触目惊心,但也有一些优秀企业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及潜规则面前,未能把握好商业机遇与法律风险之间的平衡而身陷囹圄,作为社会管理稀缺资源的企业家的这种耗损,实在令人扼腕叹息。如何在法治框架下着力推动企业和企业家群体的刑事风险防控实践,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在创造财富的道路上稳步前行,事关企业和企业家的命运,事关深化市场改革的成败,也事关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落实。为此,法学界、企业界以及司法机关和媒体之间应进一步携手合作,共同关注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这一重大现实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北师大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作为全国首家专业性研究机构,汇集优势力量编制和持续发布企业家犯罪年度报告,这既是一种学术责任的担当,也是在服务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现实需求方面,力求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积极努力。
我们相信,在各位领导、专家、学者的继续关心、帮助下,在与我们具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等相关领导机构的鼎力支持下,尤其是在企业界朋友们的积极参与下,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一定能够在助推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促进市场经济法治进步方面做出更大的成绩。
在2015年即将来临之际,祝各位与会嘉宾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祝发布会及研讨会圆满成功!
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朋友的参与!
谢谢大家!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研讨会正义网文字直播
正义网:参会嘉宾已入场,发布会即将开始。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老师、同学,大家下午好!现在,我宣布,《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正式开始。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会议主办单位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正义网,会议协办单位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北师大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山东中心、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向上述单位对我们的支持表示感谢。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我负责主持第一单位开幕式及研讨报告发布会。第一项议程,先介绍一下参加会议的各位嘉宾,他们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主任柳晞春;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预防一处处长赵武安;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预防二处处长孙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秘书姜勇;
全国工商联法律部主任张永利;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郭卫华;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杜江波;
神华物资集团企业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刘慧智;
德源集团董事长、重庆市工商联副会长曹春林
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辑蒋浩;
陕西协和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张媛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顾问皮艺军;
教育部教育装备中心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立;
北京市社科院综治所副所长、副研究员姚兵;
中纪委派驻文化部纪律组副处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彭德才;
公安部维稳办副处长、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张继伟;
北师大企业家形式风险防控山东中心主任、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斌;
以及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林才红、宋晓江、王发旭、郑小宁、王冠舜。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第二个环节开幕致词,首先有请赵秉志教授致词大家欢迎。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界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2012年1月19日,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成功发布了国内首份专业性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引起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和学术效应。今天,我们再次在这里聚会,隆重举行中心第三次年度报告发布会议,我仅代表会议主办方北师大法学两院,对这次发布会和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代表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中心给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法学界与企业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2014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极为重要的年份,我国的企业家犯罪问题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在过去一年中,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中心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的指导帮助下,在企业家犯罪原始资料的搜集和统计分析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对2014年度的研究报告做了重大的调整与改进。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与前两年的年度报告相比,本年度的研究报告在统计分发编写内容有三个新的亮点:一是数据来源更为客观和科学。此前,中心发布的企业家犯罪年度报告抽样案例局限于媒体公开报答的相关罪案。从理论上讲这种研究方法,反映的只是媒体关注了什么,而不是事实上真正发生了什么,相关研究结果与现实中实际发生的企业家犯罪状况可能存在相当的偏差。针对此问题,中心从2014年开始,放弃了搜集媒体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的研究模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通过抽取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企业家犯罪案例,形成了更具代表性的研究样本,相关数据的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升,相关结论的得出也比以前有了进一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二是进一步优化统计指标和分析方法,研究报告在2013年基础上新增了九项统计指标,是统计指标达到了40项,并在分析方法上实现了由单变量分析到多变量交叉分析,更有利于准确的表述企业家犯罪的现状和解释企业家犯罪的规律。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三是报告体系结构进一步改版升级,在继续保持统计数据、精细化分析、深刻解读的基础上,报告今年新增了启示与对策建议部分,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法治进步、推进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事件的研究目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又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针,在这一背景下,发生在经济领域的企业家犯罪,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企业家犯罪对经济秩序的破坏、对国家财产的侵害触目惊心,有一些企业家没能把握好商业机遇与法律之间的平衡,触犯了法网。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如何在法治下着力推动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事件,保障企业家创造财富的道路上稳步前进,事关深化市场改革的成败,也事关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为此,法学节、企业界应当进一步协助合作,共同关注企业和企业家重大现实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北师大企业犯罪预防中心作为全国首家专业性研究机构,编制和持续发展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既是一种学术责任,也是在服务企业和企业家力求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一种积极的鼓励。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我们相信,在各位领导、专家、学者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等相关领导机关的鼎力支持下,在企业界朋友们的积极参与下,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中心一定能够在助推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在2015年即将来临之际,祝各位与会嘉宾在新的一年历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祝这次发布会和研讨会成功,再次感谢各位朋友的参与,谢谢大家!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谢谢赵老师致辞,有请宋厅长致辞。
宋寒松(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尊敬的专家、学者,各位领导、朋友,我们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厅和北师大一起合作,开展企业家犯罪的研究已经三年了。这三年来,一年比一年有进步,我们的研究成果一年比一年丰厚。
宋寒松(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企业家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者,他们是创业者也是经营者。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我们的企业发展和经济进步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会上,中央领导也对企业作的贡献,对企业家做的贡献充分肯定。但是,企业中不断发生的犯罪,特别是腐败犯罪,我们研究企业家犯罪这个课题很有意义。我相信,在不断的合作和研究过程动,不断的积累企业家犯罪的特点、规律,可以对我们预防企业家犯罪找到很好的路径、很好的对策。所以,我也非常高兴,希望能够共同合作下去,把这项工作做好,感谢各位。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感谢宋厅长,下面我们进入地三个环节,发布《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下面有请企业家犯罪预防中心张远煌教授发布。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尊敬的高老师,各位嘉宾,再次感谢大家参与我们的发布会。下面我把北京师范大学《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向大家汇报。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一、企业家犯罪现象描述。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截止2014年11月30日,研究中心从搜集的企业家犯罪案件中选取657例作为分析样本。以这个书记库为依据,报告基本结构,本年度报共三个部分,共计45000人,第一部分是核心部分,是企业家犯罪现象的描述,也就是企业家犯罪事实规律的发现。第二部分是年企业家犯罪年度“十大案例”评析。第三部分企业家犯罪的启示与对策建议。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统计方法上,我们原来是单变量统计,现在是多变两在表述企业家犯罪状况,解释企业家犯罪规律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推进企业或企业家奠定了比较坚实的事实基础。2014年企业家犯罪总体情况如下,总体657例,企业家共计799人。过企占109件,比例是66.6%,民企是548件,占83%,国有企业的人数企业家122名占15%,民营企业家占到85%,这是一个总体状况。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从身份特征来加以分析,男性占绝大多数,达到87%,女性企业家接近13%,但是我想说明一下,这个比例超过了一般犯罪的女性结构,一般的是女性犯罪10%左右。报告里体现出一个规律性,最高发人群集中到40-49岁年龄段,这个比例达到40%以上。次高发年龄民营企业家集中在30-39岁,国有企业家在50-59岁,这个原因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总体情况来看,企业的“一把手”占统计的接近51%,比例最高,其次控制人或者股东。国营企业的“一把手”犯罪情况为47.9%,其次是财务负责人9.9%,其次是技术负责人。这三类人员占国有企业的犯罪比例达到64%,民营企业有所情况不同,一把手犯罪概率比国有企业更高,达到了51.4%。实际控制人、股东达到17%,财务负责人10%,这三类达到接近73%。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受教育程度,企业家受教育程度比较高,大学以上学历占到37%,高中23%,初中占31%,小学以下7%,但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差距比较大。国有企业大学以上占73%,高中及初中及以下的分别为13.46%,民营企业家里面大学及以上程度不到30%,但是初中及以下的达到了44.7%,所以受教育程度民企和国企反差比较大。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地域分布和产业分布,从国有企业来看,前三名是河南、浙江、山东,浙江和河南总数比较多。从城市来看,三线城市的企业数量最多,其次是二线城市和四线以下城市,一线城市最低,这里反映出法治的环节。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从产业分布来看,无论是国企或者民企,一是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这三个是国企和民企犯罪的高发产业。民企还涉及到批发零售业,国有企业范围更广,金融保险、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以及电力等在国有企业里比较突出。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从案件的高发环节来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工程承揽与物资采购过程是主要的案发环节;同时,产品生产和贸易也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涉及较多的案发环节。另外,民营企业的案件高发环节,还包括融资、薪资管理、公司设立与变更。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所面临的刑事风险高发环节具有一定的共性,但相对而言,民营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环节更为宽泛。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企业家犯罪的罪种,2014年799名犯罪企业家共涉及57个具体罪名。其中,国有企业家共涉及22个具体罪名,民营企业家犯罪共涉及51个具体罪名。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第五,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与企业家触犯罪名之间也存在正相关。位于二、三线城市的企业家,触犯的罪名数量,显著高于一线城市的企业家;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企业家中,四线及以下城市企业家数量最多(占63.16%)。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第六,犯罪潜伏期也有明显差异,企业主营业务为制造业的企业家,更容易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企业主营业务为建筑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的企业家容易触犯受贿罪;金融业的企业家更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等。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第七,企业家涉案的案发环节与企业家触犯罪名之间未发现相关关系。由该事实可推断出如下结论:由于企业内部较普遍地存在治理缺陷,尤其是“一把手”任意决策的空间大,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引发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隐患。如何切实强化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是企业界面临的共性问题。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第八,触犯不同罪名的企业家,在初次作案至被查处的时间跨度(犯罪潜伏期)方面具有显著差异。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挪用资金罪的企业家,其犯罪的时间跨度相对较短,在初次犯罪的三年内被查处的居多;触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的企业家,犯罪的潜伏期较长,大部分案件都在初次犯罪后的五到十年内才被查处。触犯污染环境罪的企业家,在初次犯罪的一年内就被查处,犯罪潜伏期最短。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最高的十个罪名依次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18次),职务侵占罪(104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次),受贿罪(56次),假冒注册商标罪(46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6次),挪用资金罪(45次),合同诈骗罪(40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1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9次)。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污染环境的是全部是民营企业家,不能得出国有企业家没有实施污染环境的罪,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符合这一要求的高频率在本年度统计中有8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贿、假冒注册商标,挪用资金与合同诈骗等等,主要是民营企业家所构成的。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677名犯罪民营企业家共涉及51个具体罪名,共被触犯782次。高频率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09次,职务侵占罪99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6次,假冒注册商标罪45次,挪用资金罪44次,合同诈骗罪40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9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9次,污染环境罪24次。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较高频率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均为18次;集资诈骗罪14次;虚报注册资本罪13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和单位行贿罪均为12次;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均为10次。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较低频率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9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8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7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6次;串通投标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均为5次;信用卡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均为4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均为3次。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最低频率罪名:盗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滥用职权罪均为2次;窝藏、包庇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采矿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拘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故意伤害罪,逃税罪,妨害作证罪,介绍贿赂罪,虚开发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均为1次。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刑法适用特征:民营企业家判处有期徒刑整体上要高于国企,在免予出行方面国有企业家明显高于民营企业家。在国有企业家高频率罪名中,挪用公款最的处罚普遍比较轻,多数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比例为80%,十年以上的主要集中贪污、受贿,民营企业的高频罪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57%以上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第二部分企业家犯罪的特点和变化趋势,挖掘典型案例。文化程度、典型性、社会关注度,我们评选出十大年度案例进行评析。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第三最后部分,对于第一部分的核心内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进行开拓,从企业家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企业家犯罪统计的事实发现,解读需要一个持续的过程,这部分内容,是在抛砖引玉,目的在于我们部今天各位专家学者的思考,报告基本内容到此结束。衷心感谢各位领导嘉宾对我们中心工作的支持。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感谢张老师的报道,电子版全文我们会在网上发布。下面进入主题演讲环节,特别安排了高铭暄和储槐植教授演讲。首先请高铭暄教授作主题演讲,大家欢迎。
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尊敬的宋寒松厅长,赵秉志教授以及来自政法各界的许多专家教授,还有我们的老朋友、新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
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一年一度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研讨会,今天在这里举行,我应邀参加这个会议,感到十分高兴,对这个会议我是这么评价的:这是一个窗口,也是一个平台,同时也是一个智库。说它是一个窗口,主要是通过这样的机会,展示我们对企业家犯罪的研究成果。说它是一个平台,因为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有一个研究的团队和研究的项目,而且有一个研究的网络,大家就有机会在这里进行研究成果的经验交流,使大家有一个收获。
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说它是一个智库,主要是对企业家犯罪各个层面、各个角度来进行研究,把这些研究的成果一年一年的积累起来,就成为一个系统的研究,可以为我们国家机关提供参考,也可以为我们研究工作提供参考,所以,它起一个智库的作用。这是我对这个会的感觉。
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今年这份报告很有特色,我主要从内容方面来讲。这份报告是从2013年12月1号,到2014年12月30号,整整一年,按照公开发布的所有刑事案件,从中筛选出一审判决657个案件,作为分析的样本。所以,它的内容是全面的、系统的,而且也有重点。可以说,它有宏观的反映,也有微观的分析。另外,又从微观到宏观,符合我们辩证法。
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第二,调查分析的指标包括:犯罪企业家的身份特征、行为特征、罪名结构、罪名触犯的频率以及刑法适用的整个方面,可以看出,最近这一年里,中国企业家犯罪的整体面貌和各个层面的状况,信息量很大,对我们研究有关问题很有帮助。
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第三,这份报告里有12个典型案例。对这12个案例的分析,不仅使我们增添了许多感性认识,企业家犯罪的确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而且,报告是从中总结经验、教训,得出了很多带有规律性的认识。比如,监督、约束应该依靠现代企业制度的结构;技术含量的提高,导致隐蔽性增强,民营企业融资以及民间资本投资的双重困境,是集资性犯罪频发的根本原因;与市场经济过渡的不一致,不利于独立创新释放市场活力,还有企业家应该努力保持冒险创新精神和法律风险的意识的平衡。
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既要注意发扬创新精神,又要注意法律风险意识,不要越过法律底线。强化监管力度,是避免企业安全事故的关键,以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期待强化等等。像这些问题和认识很中肯,也是反映事物的规律性。
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特别是报告的第三部分:企业家犯罪的启示和对策、建议,讲了八点,报告的理论升华,也是报告的立法建议,如何惩治和预防企业家犯罪,充分显示了这份报告的理论深度和实践的理性。根据报告的最新研究成果,提出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意见,我认为是有的放矢、切中要害的,如果复制、实践一定能够收到效果。总而言之,我认为,这份《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观点鲜明、内容详实、分析到位,不仅对犯罪学的研究者,而且对我们刑法学的研究者和行政司法工作者,都将是一份难能可贵的文学资料。
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我衷心感谢这次报告的策划、协作、编辑以及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的全体同志们,你们的辛勤劳动,让我们得以分享,使我们对企业家的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有了更深的认识,对如何防止企业家犯罪也有了进一步的思考。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谢谢高老师的精采演讲,现在有请储槐植教授来做主题演讲。
储槐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各位专家、朋友们,下午好!我非常高兴有机会参加这样一个会议,弥补了我对这类新型的犯罪知识。前几天拿到这个发布初稿,当时还没有第三部分。从传统的刑法理论来说,应该是两大类型犯罪,一类是自然人犯罪,一类是法人犯罪,前者是个人责任,后者是集体责任。对企业家犯罪,我认为,它和传统的两类犯罪既有相关的方面,又有特殊的方面,因此,我大胆的把企业家犯罪认为是跟传统的两类犯罪相并列的第三类新兴的犯罪。道理我觉得也比较简单,传统的犯罪是自然人犯罪,自然人犯罪一般指个人犯罪,社会评价是单一的,企业家犯罪也是个人犯罪,但它的社会评价,特别是他产生原由评价,是在从事推动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生活这方面出现的问题,因此,它是一种衍生的价值评价。我认为,这个报告,是国内高校首家专业性研究报告。
储槐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拿到这个报告的初稿前两部分,我用的将近一天的时间,仔细读了这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的印象,我觉得用几句话来概括:第一部分报告的宗旨和说明,我觉得根据事实、思路清晰、目标上乘,目标就是以此推动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的实践,助力企业家健康成长,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促进政府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对策参考。
储槐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这个报告一共有三部分组成,我在此前认真读了前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统计,根据分类阐述犯罪构成和刑法适用,报告的事实基础是全面的,但并非繁杂、罗嗦。第二部分,十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我认为是简单分析原因,切合中国国情,对这类犯罪的处置的评价。这部分文字精湛,值得细读,我是读了三遍。第三部分,我刚刚看到,由八个问题组成,我觉得有高度、有深度。对这个报告总想法是,国内高校首家专业性的研究报告,我觉得完全是恰如其份的。刚才又看的第三部分的标题,总的印象是,这次的报告比去年的报告更上一层楼。谢谢大家。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谢谢储老师的精采评价,从今天他们发言可以看出他们的见解很独特。第一个单元到此就结束了,下面茶歇十分钟。
正义网:第二单元:依法治国语境下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的现状与对策
陈正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各位老师、各位专家学者,根据议程安排,现在进入第二阶段,依法治国语境下企业形势风险防控的现状与对策的专题讨论。这个单元是一个半小时,有六位嘉宾对这个专题进行发言,有大型企业的负责人,有检察院的同志,也有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同志等。下面首先有请全国工商联法律部权益处处长戴颖杰。
戴颖杰(全国工商联法律部权益处处长):我们法律部跟北师大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的合作比较多,开展领域也比较多。我们搞企业家犯罪风险防范的培训班,张老师给了我们很大的支持。我这次汇报我们工商联在民营企业家形势风险防范的做法。第一,介绍一下工商联的职能,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参会组织,政府管理、服务非工经济。我们工商联法律部主要是反映企业家的诉求,保障非公经济合法权益。
戴颖杰(全国工商联法律部权益处处长):第二,主要汇报工商联在民营企业家形势风险防范一些做法。通过立法协商、参政议政,我们每年会在“两会”的一些提案上,提出涉及一些促进非公经济风险防范方面的提案,包括罪名的取消和缩小范围的适用,我们在不断呼吁和努力。通过法制宣传,对法律知识的普及、政策的解读,以及通过竞选法律顾问这些做法,来加强法制宣传。
戴颖杰(全国工商联法律部权益处处长):个案维权方面,我们也对一些热点、难点案件进行个案维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对具有共性和趋势性的案件进行研判,归纳总结。
戴颖杰(全国工商联法律部权益处处长):民营企业依法治企、诚心经营,引导商会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引导商会制定行业的道德准则、企业的规章制度,来进行诚信建设,来引导企业和商会践行核心价值和履行责任。
戴颖杰(全国工商联法律部权益处处长):最后,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们希望得到北师大企业家犯罪中心更多的支持。主要这么几块:一是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上面,希望能够得到北师大的更多支持。包括新型健康政商关系的建设;法治环境的建设和企业家精神;非公企业法律服务体系;民营企业走出去风险防范等。
戴颖杰(全国工商联法律部权益处处长):二是合作机制的建设。工商联跟最高检、公安部通过会议机要形式,建立了合作机制,我们也希望,在明年跟公检法合作机制推进中,也邀请北师大参与,对大家共同关注的课题进行调研。
戴颖杰(全国工商联法律部权益处处长):三是典型案例和数据库的建设。因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库建设,也是工商联明年的一些重点工作。我刚才看在发布时,北师大软件技术适用非常好,希望我们在这一块能跟北师大技术优势相结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以上,就是我的汇报工作。谢谢。
陈正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刚才我们全国工商联的同志介绍了工商联的性质、主要采取的有效措施,对民营企业诚信经营腐败风险防控开展的一些工作。特别是后面两点,希望我们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加强合作,相信我们今后工作一定能够更好。下面请中国华容资产管理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郭卫华来发言。大家欢迎!
郭卫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非常容幸能够参加这个会议。根据我的研究和观察,在目前这个背景之下,对企业家犯罪的研究是很有意义的。刚才高教授的演讲很精湛。企业家触碰法律红线,不但使其个人遭受牢狱之灾,对企业也造成很大影响,可能到时一些工人下岗失业,引发许多民生问题。
郭卫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务部总经理):今天研究的企业家犯罪风险防控,跟我们中国华润关系很密切,如对资产处置方面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个体,依法治企非常重要。很多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直到站到被告位,请求法庭给自己从轻判决,但即使不懂法,也应该懂得最基本的对与错,贪污、受贿绝对是违法的,不学法律也应该知道这个事情。
郭卫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部分企业管理不科学,缺乏系统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在做大做强的情况下,没有充分重视法律工作,导致其触犯法律的概率越来越高。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企业家都要重视法治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且法律风险防范的任务很重,企业的法律工作大有可为。
郭卫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务部总经理):第一,从企业家自身来说,需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增强法律风险投入,因为刑事法法风险,可能给企业家带来很大损失。因此,企业家不可以没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第二,从企业角度出发,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改革创新,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企业也要着力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才能适应发展新常态、满足发展新要求。通过法律问题研讨,提供政策建议,使企业跟上法律建设的步伐。
郭卫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务部总经理):第三,加强流程管控和风险防范。充分应用法律,不仅可以减少损失,也可以创造利润。第四,企业应对全体员工加强法律意识培养,将法律意识融入到企业的决策、管理中。
郭卫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务部总经理):第五,不断加强法律队伍建设,形成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法律体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同样会面临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如立法层面还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在守法层面存在着把个人利益凌驾于法律意识之上,等等。今天这个会议,大家共同探讨的这个问题,通过分析现状,共同探索防控对策,为助推依法治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一课题关系到企业家个人,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陈正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郭总重点介绍了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一些风险环节,特别是债权司法处置过程中,指出了企业家存在刑事风险的原因和一些防范的对策,有两个重要观点,值得我们思考。一是,他提出非常先进的理念,企业形势风险防范也出效应,这是很先进的理念,是对企业家有很好的启示。二是,能干的企业家,他的个人专断或者行事风格,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企业讲究针对市场瞬息万变,要讲究决策的高效,企业家特别是一把手的人格魅力和决断风格,在全局上怎么把握这个度,既要赋予企业家高效、科学决策,又要防止其过于专断,防范由此产生的刑事风险问题。
陈正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下面请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法律事物部杜江波主任发言,大家欢迎。
杜江波(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尊敬的高老师和储老师,以及各位教授、专家、学者,能够参加这次活动我感到非常容幸。《2004年中国企业家报告》非常有启发和借鉴意义。特别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要全面实施依法治企、规范经营工作。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目前已经确定为中国石化的企业理念和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所以,我觉得,这个活动对我们确实有重要意义。
杜江波(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刚才看了《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也听了专家的讲评和介绍,对我们来讲,不仅有针对性,而且有显著的现实意义。国有企业一直在搞反腐倡廉或者叫惩防体系建设,报告对我们这些体系建设有重要意义。报告中列出的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现在被称之为国有企业家三大标志性犯罪,我们感觉,像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环境保护的犯罪,对我们国有企业家来讲,应当引起大家的关注。
杜江波(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通过这个报告,我也学习到了很多东西,有些问题值得我们今后进一步探讨,报告里用了“国有企业家”的概念。什么叫“国有企业家”?我谈谈个人得看法和观点。这个概念没有像法律一样明确的界定,基本都是按照“企业家+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家。这引申出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探讨,什么是企业家,什么是国有企业。报告中把企业家的范围界定的比较宽泛,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财务、技术人员都进入企业家。就我本身而言,我是一个中层,但从不认为我是企业家。在我的同事、同行里,也不能认定为企业家。我们所说的企业家,可能是董事长、总经理这种层次的。像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我们定义里,没有把它当成企业家,这是我的看法。
杜江波(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第二个问题,关于身份。在国有企业,干部有两种身份,一种是上级领导任命的干部、委派的干部,如中管干部、国管干部,这些领导干部按照我们俗话来讲,是体制内的,我们这个报告里面还没统计。体制内和体内外的关系,这些人界定为国有企业家,大家不会有疑义。第二种,通过招聘的企业家,在企业里担任高管,通过劳动合同来确定关系,这些人在任期内如果犯罪了,我们把它当做为国有企业家,这值得我们大家探讨。
杜江波(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第三个问题,我们在谈国有企业家的时候,什么是国有企业,这个问题是更深层次,更有探讨价值。在我们国有企业里,在处理领导干部犯罪的时候,由纪检监察部门来主导,在查办一些企业领导职务犯罪时,会找我们法律部门出具一个证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企业的性质,我们就要给他出一个性质鉴定或者文件,某某领导就职于什么企业,这个企业是国有企业或者是国有企业开办的国有股份公司等等。到了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检察机关也要我们提供这些的证明。我发现一个现象,在证明什么是国有企业时,往往是通过这样来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