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许甲是某贸易公司职工,其妻吴乙是经营服装的个体户,每年收入不菲,家里已有10万余元的积蓄。1995年3月9日,吴乙因车祸死亡。3月20日一银行信贷员找到许甲。说吴乙这几年欠银行贷款8万元,要求许甲替其妻吴乙还贷。许甲认为,其妻是以其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他是贸易公司的职工,从未参与其妻的经营活动。他们的家庭积蓄,只有5万元是吴乙的遗产。因此,只有用这5万元再加上她经营中剩下的那些东西来清偿银行的贷款。银行则认为5万元现金先拿走,其余所欠3万元应由许甲替吴乙偿还。许甲拒绝替其妻还款。
[问题]银行的8万元贷款究竟应怎样偿还?
[答案与分析]银行的8万元贷款应用许甲和吴乙的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蕾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事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吴乙虽然是个体经营者,许甲不参与经营,但吴乙的经营显然是用家庭财产投资,而且收益的主要部分是供家庭成员事用的,并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吴乙欠银行的贷款以及其他债务,均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小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