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2年9月,张女士自某中介公司承租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满,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超期占用房屋,不得与该房屋业主私下签订或达成任何协议”。2014年6月30日,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张女士未腾退房屋,而是由张女士的丈夫陈某与诉争房屋的房主费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诉争房屋。中介公司遂以张女士与业主私下签订协议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中法院查明,诉争房屋房主费某曾与中介公司签订物业托管合同,中介公司受费某委托代为管理其出租房屋。双方最后一份物业托管合同于2014年1月7日签订,约定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问题剖析】
2014年6月30日,张女士与中介公司的合同届满,中介公司与业主费某的物业托管合同也同时终止,中介公司无权继续管理费某房屋的出租事宜。张女士的丈夫陈某另行与费某签订合同,继续承租上述房屋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租赁期限届满后,张女士虽未腾退房屋,但此时中介公司与费某的物业托管合同已终止,其公司无权继续管理出租事宜。张女士的丈夫陈某另行与费某签订合同,并不是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及机会,也未造成其公司实际损失,故中介公司主张违约金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据此,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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