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重整和重组一直以来都是比较容易混淆的两个词,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可是这其中的含义确是千差万别。知名公司法律师张本良为您解答:
当公司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被称为公司的重整。公司重整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具有申请人资格的或者为本公司的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为拥有相当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金额10%以上的债权的公司债权人。
公司重整具备以下四个特点:
(1)公司重整针对的债务人公司是指虽陷入严重财务困难,但具有重建更生可能的公司。
(2)在公司重整过程中,债务人公司与其股东及其债权人的权利行使都要受到特定约束。
(3)公司重整制度不仅惠及债务人公司,而且惠及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
(4)公司重整制度的设计理念源于和谐共赢的公司社会责任理念。
与公司重整不同的是,公司重组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公司重组是仅限于公司并购,包括公司合并、公司收购与公司分立(分割);广义的公司重组泛指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依据私法自治原则,为实现公司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而实施的各种商事行为。
公司重组的特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公司重组活动是受到公司法强制规范适度干预的商事活动。
2、公司重组的主体既包括公司,也包括股东。
3、公司重组的客体是公司于股东享有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财产权利。
4、公司重组适用于各类公司。
虽然二者含义不同,却都是从公司的利益角度出发。其中,公司重整制度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明确公司、债权人、股东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企业复兴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各种非司法性的行政救市和兼并重组所不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