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告保险索赔败诉
中国游客赴泰国旅游浮潜溺亡一案,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旅行社要求保险公司代偿的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连某夫妇与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二人参加旅游团赴泰国旅游。但连某在浮潜时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诉至法院,2014年5月法院判决某旅行社赔偿家属80万余元。旅行社诉称,保险公司签保险合同时并没有明确告知关于潜水的相关免责条款,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旅行社责任险保额3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从事赛马、赛车、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等高风险活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单上已经注明“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明……”某旅行社已在投保人签章处签章。因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应对旅行社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予以明确,进而判断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跟团导游没有针对浮潜风险对游客进行充分告知、警示和培训。此外某旅行社选择的是没有救生员、没有完善医疗救助设施的景点,故在上述方面均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浮潜属于高风险活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公司的诉讼请求。
免责条款不可不知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同时,对于高风险活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也会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且在景点选择上缺乏安全保障,本身存在过错,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