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
1、忠实义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条指董事、监事、经理经营公司业务时,应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先。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董事、监事、经理与公司签订商业合同。这也称与公司之间的抵触利益交易。《公司法》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董事、监事、经理利用在公司的机会谋取个人利益。
2、善管义务(注意义务)
即董事、监事、经理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