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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英前夫高峰醉酒打人 失辨控能力不免刑责

郭君璇律师     2015-03-18 阅读:207

郭君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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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那英前夫高峰醉酒打人,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调查。虽然在刑法上,没有或丧失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可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饮酒引起的此种情形...



日前,那英前夫高峰醉酒打人,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调查。虽然在刑法上,没有或丧失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可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饮酒引起的此种情形,似乎法律有着特殊的规定。

那英前夫高峰醉酒打人

人民网北京3月9日电 据悉,3月9日凌晨,那英前夫高峰在新锦江大酒店与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随后,民警将高峰等人带至派出所调查,与其同行的,还有知名演员聂远。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有消息人士称事发时高峰不仅处于醉酒状态,更有可能涉毒。

醉酒犯罪无从免责

打人,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是构成犯罪的;但行为人如果缺乏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则可以减轻或免除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那英前夫高峰醉酒打人的事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其真的能免责吗?

在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一项基本的适用原则,它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概括而言,应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具体而言,则表现为未达法定年龄和生理、智力发育的不正常,即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因缺乏必要的刑事责任能力而相应的减免其刑责的规定,人们在正常情况下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对于一个醉酒人的犯罪,如果法律要免除其刑事责任,你愿意接受吗?

对此,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醉酒的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导致醉酒的发生,完全有控制能力。

法律规定免责,是为了更好的照顾弱势的群体;对于醉酒,这种因社会不良风气而引起的犯罪,法律应该绝不留情,而法律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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