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连凤章先生的公开信
一、2013年8月4日,王东海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你驾驶的机动车(冀DKS715)在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路口北1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东海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5月16日,双方经协商一致,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2014)房民初字第06472号),你应于2014年6月15日前给付王东海25400元;如不能履行上述赔偿义务,你应于2014年8月30日前另行给付王东海15000元;合计40400元。至今,你仍未履行赔偿义务。
二、对于你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本律师所作出以下两点声明:
1.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给王东海财产上带来巨大的损失,也给王东海精神上造成了痛苦;你完全拒绝赔偿,纯属无赖行为;
2.判决生效后,王东海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清查了你所有的财产,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状况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你故意转移财产。如果是第一种情形,你可能无一次性赔偿的能力,但你并非完全无赔偿的能力;至今你未进行任何的赔偿,足以说明你有意在拒不履行判决;如果是第二种情形,你就是在为逃避执行而转综上所述,你对伤者在精神上无任何抚慰的做法、在经济上推诿赔偿责任的行为于情难宥、于法不容。望你尽快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否则,一切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征询连凤章财产线索的公开函
2013年8月4日,关于王东海与连凤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次事故作出判决((2014)房民初字第06472号),连凤章应于2014年8月30日前赔偿王东海各项损失合计40400元。至今,连凤章未履行任何赔偿义务。现公开征询连凤章的财产线索,如有线索,请致电联系,欢迎提供!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13811917371
附:
北京市房山区人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房民初字第06472号
原告王东海,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亚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被告连凤章,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付望集乡后连街村南街64号。
委托代理人张领坡,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396号财富大厦六楼。
负责人岳鸣,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成瑞,男,1989年9月1 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单位宿舍。
原告王东海与被告连凤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前赔偿原告王东海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合计五万六千六百七十四元。
二、被告连凤章除己支付的医疗费外,赔偿原告王东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二万五千四百元(连凤章于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五日前给付王东海一万元;剩余的一万五千四百元连凤章于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前付清)。
三、如被告连凤章不能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被告连凤章需于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前再另行赔偿原告王东海违约损失一万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三十七元,由原告王东海负担七百三十七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遣风章负担一千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罗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