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李继增先生的公开信
一.你与付长义、李玉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令你与李玉海于协议生效后共同赔偿原告付长义各项经济损失共100200元。法院协议的履行期截止至2012年5月31日。至今,你仍未履行偿付义务。
二.对于你拒不履行协议的行为,本律师所作出以下两点声明:
1.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付长义财产上带来巨大的损失,也付长义给精神上造成了痛苦;你完全拒绝赔偿,纯属无赖行为;
2.协议生效后,付长义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清查了你所有的财产,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状况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你故意转移财产。如果是第一种情形,你可能无一次性赔偿的能力,但你并非完全无赔偿的能力;至今你未进行任何的赔偿,足以说明你有意在拒不履行协议;如果是第二种情形,你就是在为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上述两种情形你均有可能涉嫌犯罪,如果犯罪成立,你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你对伤者在精神上无任何抚慰的做法、在经济上推诿赔偿责任的行为于情难宥、于法不容。望你尽快履行协议确定的赔偿义务;否则,一切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征询李继增财产线索的公开函
2012年4月24日,关于付长义与李继增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此次事故作出调解((2012)三民初字第711号),李继增应于协议生效后37日内与李玉海共同赔偿付长义各项损失合计100200元。至今,李继增未履行任何赔偿义务。现公开征询李继增的财产线索,如有线索,请致电联系,欢迎提供!
联系人:李律师
联系电话:13811917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