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就近入学”这个“就近”到底该如何理解?周海“就近入学”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昨日,建邺法院经过审理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本案中,首先,起诉人周某某(周海之女)年满六周岁前不属于“适龄儿童”。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适龄儿童”是指当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前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可周某某出生于2008年10月13日,2014年8月31日之前尚不满六周岁,在被诉行为作出时,不是“适龄儿童”,不可能与被诉行为之间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其次,法院认为,起诉人周某某也不是被诉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其所在区2014年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新生入学年龄应满六周岁(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出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六周岁的儿童入学。”周某某出生于2008年10月13日,不是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被诉行为设定的权利义务与周某某无关。此外,起诉人周某某属于2015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区教育局尚未作出建邺区2015年公办小学招生计划及施教区划分的实施办法,周某某户籍所在地附近小学2015年的施教区亦尚未确定。
简单地说,周海女儿现尚未到入学年龄,2015年其户籍将属于哪一所小学的施教区,目前教育部门并未划定。如今,其在还未被划入任何学区内的情况下就告教育局,没有事实根据。所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周海的诉求。
对此,周海表示,打这场官司本身就是出于一种担心,2015年的施教区5月份就会公布,如果到了那个时候再起诉维权,就晚了,就算胜诉了,孩子就读哪所小学也不会改变。而他更担心的是,2015施教区划分和2014年一样,那他该怎么办?如今,面对被驳回的一审判决,周海表示,他不服,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