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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出事故后果自负 加重对方责任合同无效

董泽云 律师     2015-05-13 阅读: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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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试驾出事故后果谁来负?当然这要分情况考虑,倘若驾驶员和销售商都存在过错,那就要各自承担责任。我们必须知道,一切企图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义务的试驾协议都是无效的...



试驾出事故后果谁来负?当然这要分情况考虑,倘若驾驶员和销售商都存在过错,那就要各自承担责任。我们必须知道,一切企图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义务的试驾协议都是无效的。

试驾出事故后果自负

2014年1月12日,黄辉到郴州瑞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汽车,购买前,他先试驾了想要购买的宝马320Li轿车。而在试驾之前,瑞宝公司与黄辉签订了《郴州瑞宝试乘试驾协议书》,黄辉和陪驾人员唐李晖同时在协议书上签名。随后,黄辉驾驶瑞宝公司所有的号牌为LRB003的宝马320Li轿车试驾至郴州市苏仙区东田金湾转弯路段时,汽车右侧撞上路边花池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当时,陪驾人员唐李晖在试乘过程为黄辉演示车辆性能时车速达到120千米每小时,而道路标识限速为60千米每小时,已超速行驶。随后,在试驾过程中,为让黄辉体验车辆加速性能,唐李晖鼓励黄辉超速行驶,在城市道路上时速达到160千米每小时,虽然在事故路段前提醒了黄辉前方有急弯,但因超速行驶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经保险公司定损后确定具体损失达64039元,保险公司在此事故中赔付了车辆损失54433.15元,而剩余的车辆损失费9605.85元该由谁承担?黄辉与瑞宝公司关于这个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瑞宝公司将黄辉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剩余损失9605.85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瑞宝公司与黄辉签订的《郴州瑞宝试乘试驾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因试驾者过失造成的车辆破损,修理费由试驾者本人全部承担”,第六条约定“试驾者驾车发生事故,一切后果及责任由试驾者本人承担。”该两条款都只约定提供格式条款者相对方的责任及义务,没有约定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责任及义务,因而属于无效条款。综合案情,法院最终判决黄辉和瑞宝公司分别承担损失4802.9元。

格式条款的效力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到汽车销售公司买车试驾,在试驾时也会签订试驾协议,但若试驾协议中约定了免责条款还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无论是谁到瑞宝公司处购车试驾,都须与瑞宝公司签订《试乘试驾协议书》,因此,该协议书性质确实属于一种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瑞宝公司的协议书符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因而是属于无效的条款。

消费者在签订试驾协议书时就属于弱势方,法院应当依据过错原则,综合双方对事故发生存在的过错:卖方是否履行了提醒注意义务、是否保障汽车性能完好等;买方是否履行了谨慎驾驶的义务、是否遵守交通规则等,从而合理分配双方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的责任及损失,最终妥善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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