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浙江省海盐县90岁高龄的钱老太因房屋拆迁被政府安排在敬老院生活,子女看望她的次数逐渐减少。钱老太一气之下把6个子女告到了法院,要求子女承担自己在敬老院的各项费用,每星期轮流履行探望义务。在法院的调解下,6个子女各自承担起了责任。
无独有偶。今年农历大年初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一位六旬老人因子女常年不回家过年,愤然离家出走并要跳江轻生,幸被民警及时发现挽回一命。
日前,由复旦大学牵头的健康风险预警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山东大学课题组共同开展的一项调研显示: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老年性痴呆患病率为5.9%,呈现上升趋势。空巢老人心理健康问题高出正常人群的10%至20%。越来越多老年人渴望得到精神慰藉和关怀,然而我国相关领域的服务仍处于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18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目前,全国各地已经发生了不少老年人精神慰藉纠纷案件,多数案件在法院判决后得到了当事人的尊重和自觉执行。但是,少数案件当事人拒绝执行判决致使老年人赢了官司输了感情,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实际上,法院和法官在诉讼中通常会加强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促进和解,如果判决结案也会关注判决的执行,并注重依靠社会力量督促当事人履行判决。相信随着社会道德建设加强,不管老人的情形也会逐渐减少。至于“经常”的标准,有人主张通过司法解释加强“常回家看看”的可操作性。立法中类似的情形并不少,比如离婚案件涉及孩子探视时间问题等,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对于这种情形,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传统文化、风土人情和社会现实确定“经常”标准,这样可能会有利于法律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