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7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60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335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025
3
职工年平均工资43893
4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23441
采矿业38028
制造业4370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2512
建筑业38248
批发和零售业3923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0498
住宿和餐饮业3018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4830
金融业90860
房地产业4282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576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4801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9657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5623
教育41965
卫生和社会工作5583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053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37962
5
伙食补助费
省内30元/人·天
省外50元/人·天
说明:
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〇一三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的数据。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1946.5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