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给付之债并不具人身专属性。保证之债在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只要主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担保人就必须负责偿还。虽然担保人在保证期间死亡,但保证之债不能因其死亡而消灭。
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该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保证人的继承人继承了保证人的遗产,理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