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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出嫁,承包地还有份吗

宋立峰律师     2015-06-30 阅读: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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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村民甲去世后,其妻子乙带着儿子丙改嫁到外地并将母子的户口迁入了新家,乙改嫁前与村里签有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6亩土地,乙有一女丁成年后嫁入市里并将户...



案情简介:村民甲去世后,其妻子乙带着儿子丙改嫁到外地并将母子的户口迁入了新家,乙改嫁前与村里签有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6亩土地,乙有一女丁成年后嫁入市里并将户口迁出变为了非农业户口,乙改嫁后将承包的土地交由同村的戍代为耕种,并且乙丙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现在乙改嫁前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该村下面的村民小组以乙丙丁均已将户口迁出不再属于该村小组成员为由已将该承包地收回,故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拒绝分配给乙丙丁,乙丙丁三人为此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村民小组的理由,认为三人将户口迁出本村后便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资格,认可了村民小组将承包地收回,故村民小组在制定分配方案时未将三人列入分配人员并无不妥,故判决驳回了三人的诉讼请求。

此案是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本案中,乙丧偶后改嫁,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发包方的村民小组无权收回其原承包地。故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我国土地承包法对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是严格保护的,其目的应为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故在土地承包法中列出了一个特别编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护,该法第四节名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原文如下: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根据立法本意,全家迁入设区的市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的,保留其承包权,允许其经营权流转。根据举其重名其轻的原则,全家户口迁入别的农村的且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更应保留其土地经营权,允许其经营权流转。

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对女同胞的土地承包权格外重视,特地列出了专门条款予以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女同胞权益的格外关注。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掌握好立法本意,保护好土地承包人特别是女性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以使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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