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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宋立峰律师     2019-03-22 阅读:907

宋立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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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慎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以王某某骗取贷款案为例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宋立峰律师刑事诉讼程序关于公民的自由乃至生命,执行起来理应慎重。...



慎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以王某某骗取贷款案为例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宋立峰律师

刑事诉讼程序关于公民的自由乃至生命,执行起来理应慎重。最近,从中央到地方正在大力提倡平等保护各种经济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陆续出台了具体的文件,在这种背景下,笔者近期刚办理了一起王某某骗取贷款案,通过办理本案,笔者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慎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这一司法理念的重要内涵。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某混凝土企业的原股东,在持有该企业股份期间该企业以企业资产为担保从某小额贷款公司前后借了两笔款。借款期间企业因环保政策和经营方法问题导致资金紧张,王某某便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了他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借款到期后企业无法按时还款,贷款公司遂将该企业诉至法院,法院在执行阶段将王某某等原公司股东全部追加为了被执行人,案件已经执行了过半,法院还查封了王某某的多套房产并组织了司法拍卖。此时,贷款公司突然将王某某和企业另一负责人举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王某某列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

二、律师介入。

本案刑事立案后王某某找到了笔者,经协商建立了委托关系。律师开始介入本案。

因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无法查阅案卷,律师只能从委托人处全面了解案情后进行了综合分析,初步认定只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应进行刑事立案侦查。遂起草了《关于请求公安机关撤销王某某涉骗取贷款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经委托人认可后前往公安机关交涉。与办案人员进行坦诚沟通后,发现本案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色彩,遂将法律意见书交公安参考入卷留痕,并明确表明我方一定尊重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委托人的情况完全没有逮捕关押的必要性,可以不捕直诉。经过交涉,办案机关同意我方意见,不申请逮捕羁押,到时候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三、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第一时间申请复制了全部案卷。经过对案卷的逐项认真分析,更加确认了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不涉嫌任何刑事犯罪,遂起草了《关于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准备提交给检查机关。经与承办检察官坦诚沟通,检查机关表示会认真考虑律师的意见。不久,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律师感受到工作的阶段性成果。补充完毕后案件送回检察机关,律师第一时间申请阅卷,发现根本没有补充上任何有效的证据,在案证据还是证据不足。遂继续与检查机关交换意见。不久,案件第二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这次更绝,公安机关没有补充任何证据直接原卷送回。

在此期间,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被新闻机构大力宣传: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接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均召开了专题学习会议,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律师敏锐地感觉到司法政策的改变,需借势而为,遂起草了《关于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的补充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了国家最新的司法政策走向,应平等保护王某某这样的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慎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并提交给检察官。

四、案件结果。

最终,案件经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予起诉

现在,据称贷款公司不服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决定已经向上级检察院申诉,但根据目前国家的司法政策及本案在案的证据,我们对案件接下来的进展持乐观态度。

据悉,为深入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文件精神,河北高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出台了一系列举措。3月18日,河北高院公布3起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民营企业家被判决无罪案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这三起民营企业家无罪的案件无疑为本文所涉案件接下来的进展注入了强心剂,司法政策向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方向进展,慎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越来越为我省司法机关所接受并运用到具体案件的办理中。本案接下来的进展笔者更有信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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