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带着与前夫所生之子乙(当时7周岁)嫁给了丙,共同生活了8年后甲丙因感情不和欲离婚,此时乙尚未成年,甲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请求将乙判给甲抚养,同时请求丙承担乙的抚养费。丙在答辩中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乙由甲抚养,但不同意承担乙的抚养费。法院该如何处理?
对此,本律师认为,双方同意离婚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对子女抚养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尊重双方的意见,乙可以判给甲抚养。至于抚养费的承担,由于乙跟母亲一块跟丙生活时年仅7岁,双方共同生活了8年之久,此时双方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继父子关系,在我国继父子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继父子关系不会自然解除。故,在双方解除继父子关系前,丙依法应承担乙的抚养费。同理,丙在年老且没有劳动能力时,也可以要求乙尽赡养义务。
在此,本律师特别提醒诸位,父母离婚,孩子是无辜的,一定要保护好孩子的权益,孩子成长的路上既然注定要有缺失,不能连生活的保障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