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发生交通事故后b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多次协商,a与b的亲属c签署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a赔偿c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同时约定由c起诉a和保险公司d以解决保险理赔问题,a承诺如果两者有差额则差额由其补齐。d保险公司理赔完毕后,c找a要求其按照约定补齐差额,a明确拒绝。c以协议为证据将a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庭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现c已经上诉至中院,该案正在审理中。一审法院的裁定正确吗?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也有人表述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本案中,前一诉讼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要解决的是保险理赔问题,现在c是以双方自愿签署的协议为证据提起的合同纠纷诉讼,两个案子案由不一样,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根本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依法应予纠正。
立案登记制实施已来,立案难的问题初步得到了缓解,但个别基层法院的法官受传统思维的影响,没能转变思想,该立的案件不立,人为增加了立案难度,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这种现象值得警惕,必须纠正,将司法便民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