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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公章的效力

周鸿律师     2015-07-10 阅读: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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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当事人签字与加盖公章并不需要同时具备,只要有其一即...



    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当事人签字与加盖公章并不需要同时具备,只要有其一即可。也就是说,只要盖了法人公章,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章,合同同样生效,除非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特殊约定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然而在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往往是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

    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依法刻制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企业法人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对世性符号凭证,是企业专用物品,是法人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义务和后果的标记,也是能够证明和记录单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活动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故在订立合同时,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公司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之后该合同即告成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在实践操作中,如何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代表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

    (1)具有代表人的身份。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为一人,是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且经工商登记的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不设立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的总经理。

    (2)以公司法人的名义。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才可视为公司的行为。如果其不以公司的名义而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又无其他情况表明该行为属公司授权范围,或为公司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则该行为不能认定为公司的行为,而仅能认定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民的个人行为,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3)在权限范围内行事。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事实而与其签约,则越权代表行为无效,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同亦非有效合同;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事实而与其签约,则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有效,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同亦属有效。

    公章作为公司的权利象征在对外效力上具有绝对性,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却具有相对性。公章效力的绝对性在于公章在对外文书上一经加盖,就代表了公司的意思表示,对公司产生约束力。签字的相对性在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有效性是以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为前提条件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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