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尽管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如仍然发生了财物被盗的情况,说明饭店对顾客的财产安全服务方面,还存在疏漏之处,未完全尽到经营者的义务。因此,饭店应承担部分责任。顾客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善是造成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顾客到饭店就餐后,与饭店之间的关系,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饭店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顾客在就餐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饭店虽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如因未能提供存包服务或其他有效的保安服务,防止顾客财物被盗,那么,其在保障顾客财产安全方面,还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顾客对自己的财物照看不周,保管不善,亦有部分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双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顾客可以要求饭店赔偿部分损失,同时自己也应承担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