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女士在某景点爬山时意外受伤,产生了治疗、误工等费用将近2万元,刘女士多次找景点协商无果,遂向律师寻求法律救济。
对此,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宋立峰律师经分析案情后给出以下答复:
1、刘女士购买了该景点的门票后进山旅游,双方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刘女士的主要义务便是按时足额地支付服务费用(即门票钱),景点管理部门的主要义务是提供优美的景色供游客欣赏和保障景点相关设施的安全运行。
2、刘女士系在享受景点提供的滑行项目时跌倒受伤,对此刘女士可以要求该景点按照服务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亦可要求该景点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刘女士只能按照一种方案主张权利。本律师建议刘女士按照侵权责任向该景点主张权利。
本律师提醒各位市民,外出旅游本是为了放松心情,如果意外受伤自然心情烦闷,此时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得烦闷之后还要承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