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资前注意风险防范
1、投资人即有限合伙人投资时要认真审查自己签署的合同,注意合同细节
有限合伙人签署的合同,是其与基金公司之间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其合法与否的关键证据,这不仅仅是涉及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问题,而是此基金依法存在的根本。如果协议本身违法,从法律上讲,此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涉嫌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在金融领域,法律法规本身并不健全,加之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导致金融领域中,鱼龙混杂、真假难变,这样以来,投资人在选择投资时,就更要认真审查相关合同,注意合同细节,以做到完全清楚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而私募基金计划中都有大量专业术语,如果投资人对其中内容有不明白的地方,最好是不要投资。如果最终还是选择投资的,那就要注意风险防范,以降低自身风险。
在中金智富一案中,从材料表面上来看,投资人和资金募集方是有限合伙的法律关系,但是从文件内容上来看,里面有涉及收益率的内容和个人情况调查表等,有些像银行理财产品承诺收益,类似委托理财的形式。但委托理财产品的发放需要证监会的资产管理资质,要有发行理财产品的资格,资金管理方很可能并无资格,但为了规避风险,以合法的有限合伙的形式来做,但本质上却没有履行合法的委托理财关系。这种投资方式,很可能是挂着有限合伙的名义,实为高息借贷。如果涉及人数较多,则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投资人即有限合伙人不要被高息所诱惑
民间闲置的资本比较多,但是苦于没有合适的理财途径或其他保值增值有效方法,很多闲置资本,都选择了稳定的银行理财,但也有些投资者选择了高利率、高回报的私募基金投资。高利率、高回报,同时意味着高风险,如果投资人只看见了高利率、高回报,而忽视了高风险,加上相关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虚假宣传、虚假承诺,更容易让投资人失去理智。因此投资人在选择高息理财方式时,一定要冷静,而且要注意与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事件发生。
3、选择投资机构,对投资团队人品的考察很重要
在实践中,选择一个好的投资团队非常重要。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时一定选择那些信誉比较好、比较稳健的投资机构或理财产品。当然,这需要投资人对相关团队进行认真考察与分析,并从自身情况出发,选择一个投资团队。
但事实恰好相反,相关投资人中年龄较大者占多数,他们多数法律意识淡薄,而且盲目追求高回报,这就忽略了投资之前的相关尽职调查。
4、注意扩张或完善投资人即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同时其要积极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了解资金投向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扩张或完善有限合伙人的以下权利:
(1)允许有限合伙人对特定事项享有表决权。在合伙人会议中,应根据决议事项的不同性质及其对合伙事务的影响进行类别化,不同的类别使用不同的表决程序。
部分事项可以由普通合伙人及代表过半数表决权或参加会议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通过;部分事项可以由普通合伙人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参加会议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通过;针对普通合伙人的特别表决事项,可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参加会议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通过。
(2)完善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知悉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定期报告的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将报告周期确定为一年或半年,很显然,报告周期过长。应当将报告周期调整为一个月,至少应为一个季度。二是查阅合伙基金财务会计账薄等财务资料。有限合伙人查阅合伙基金财务会计账薄等财务资料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使得有限合伙人的这项权利能够真正落实。
(3)明确有限合伙人有权更换执行合伙人代表。普通合伙人通常为执行合伙人,其委派代表具体处理合伙事务。对于执行合伙人代表的更换,目前合伙协议通常约定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鉴于执行合伙人代表为基金的实际管理者,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涉及有限合伙人的根本利益。
在完善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之后,有限合伙人也要积极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权利再完善,若不主张或行使,那么也是形同虚设,毫无意义。
5、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国家创业投资的监管
有人把2005年称为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元年”,主要是因为在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几个单位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成为创业投资企业成立和经营的“法律依据”。自此之后,全国各地大批创业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
创业投资如火如荼的背后,却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在我国,对于创业投资这种新兴的金融投资形式,政府承担了一定的引导、监督职能,但将创业投资更多地交给了市场调节,这容易引起创业投资市场的无序和混乱。同时,对于是否监管以及如何监管创业投资企业吸收资金、对外投资活动,怎样区分创业投资属于金融理财还是非法集资的界限都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创业投资成为罪与非罪的法律模糊地带。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完善创业投资活动的业务范围、市场准入、监管模式等内容,使创业投资活动有法可依,依法进行。
四、私募基金跑路后,尽快报警或向法院诉讼
私募基金跑路后,投资人应当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而非选择非法上访或通过黑社会追债或雇佣相关社会闲杂人员无理取闹等方式来解决问题。原因在于这些方式都是非法的,事件发生后,不能简单的以非法对非法,这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另外,如果这些方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其自身也涉嫌构成犯罪。自己合法利益无法保护的情况下,自身却已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1、向公安机关报警
事件发生后,投资人应当尽快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存在情况、被害人数量及金额、相关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相关负责人的情况等,如果其涉嫌构成犯罪的,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民事案件,那么投资人只能向法院诉讼解决。
这种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的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等,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确定相关罪名,以移交检察院,最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另外,事件发生后,投资人往往认为,公安机关介入是追回财产损失的最快途径,但往往事与愿违,公安机关介入后,需要进行侦查,一般案件的侦查期限为2个月,复杂案件的侦查期限最长为7个月。这类案件,由于涉及的投资人数比较多,案件侦查起来比较困难,因此短时间内追回损失的可能性不大,特别是在没有任何抵押物或资金去向成谜的情况下,追回损失会更加困难。
2、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投资人与基金公司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事件发生后,投资人应当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以查封基金公司的现有资产。
在中金智富一案中,从运作上来讲,如果找不到资金投向,资金链断裂将导致投资计划无法如期兑付,那么该投资项目的管理方中金智富也可以通过拍卖投资计划所涉的相关抵押物来兑付投资人的本息,这样也能将投资人的损失降到最低。一般情况下,基金公司投资项目时,会要求被投资人提供相关的财产抵押或担保,比如房屋抵押、担保人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及相关公证,制作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这些措施都可以降低风险。
但问题是,中金智富在计划书中所描述的所谓抵押物比较神秘,外人根本无迹可查。而且目前而言,投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抵押物是否也真实存在,这些都是该投资计划的重大疑点,如果这些都不存在,那么巨额的投资又到底去了哪里?
如果项目、抵押物都是假的,那么中金智富的相关责任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只能通过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