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但是在执行担保案件中,作为担保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是否可以作为担保财产执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执行规定》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可见,执行担保人虽然不是被执行人,但在执行程序中的地位等同于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与其他担保相比,更具严肃性和强制性。因此,担保人死亡应当比照被执行人死亡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作为执行担保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作为担保财产承担担保义务。作为执行担保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担保人,由该继承人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在担保人遗产范围内承担或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