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段海宇律师     2015-09-08 阅读:294

段海宇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688954195

打造极致的劳资法律服务,专注提供劳资法律风险管理咨询、培训和专项服务解决方案及仲裁诉讼代理服务。

导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关于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承包经济实体因经济问题被错判平反后其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新劳字〔1997〕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承包经济实体因经济问题被错判平反后其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新劳字〔1997〕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

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1997年4月29日

段海宇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688954195

打造极致的劳资法律服务,专注提供劳资法律风险管理咨询、培训和专项服务解决方案及仲裁诉讼代理服务。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