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应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此外,车辆临时号牌过期并不简单等同于车辆无号牌。临时号牌是准予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纸质机动车号牌,是新购车辆在未正式上户前由公安机关发放的临时通行牌证。被保险车辆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号牌,仅是该号牌已过期,不能简单理解为无号牌。
由于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保险公司没有对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在有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故免责条款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理解,即临时号牌过期不属于无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