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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辩护胜诉之道1——税款计核错误,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

卓海律师     2015-10-09 阅读:360

卓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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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2年3月储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北京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逮捕,同年8月3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8月17日,张晓霖律师接受储某委托...



2012年3月储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北京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逮捕,同年8月3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8月17日,张晓霖律师接受储某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工作。

海关缉私局的起诉意见称,储某作为公司操作部经理在进口油画、雕塑等艺术品过程中,指使公司业务员伪造虚假报关单据,低报价格,共计走私货物27票,涉及偷逃税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多万元。张晓霖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当事人,逐一核对案件证据,全面了解案件事实,遴选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与海关缉私局、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使得该案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在充分了解案情、认真研究海关商品编码和海关法律的基础上,张晓霖律师向公诉机关即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张晓霖律师明确指出:一、本案侦查机关即海关对涉案偷逃税款计核存在很大问题。比如:报关单号为20270126的“佛手”等货物无实际成交发票,保险价格作为价格认定无合法依据;“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额记核资料清单”第40号关税税率适用错误,应当适用案发时6%的税率而非20%;另外在货物数量核定和币种汇率换算方面海关也存在错误,等等。二、储某属于从犯。储某系北京xx艺术品咨询有限公司聘用人员,其行为是为单位牟利,在单位犯罪中属于受总经理严某领导指派,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最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基本采纳了张晓霖律师的意见,认定储某走私进口9票货物,经北京海关关税部门记核偷逃税款共计598万余元,且储某系从犯,起辅助作用,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很小,决定对储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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