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历史遗留问题之过继纠纷

宋立峰律师     2015-10-23 阅读:226

宋立峰 律师

执业律所 : 宋立峰

联系电话 : 15830654725

关注宋立峰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导读 案情简介:1996年村民赵某经家族长辈撮合以过继的形式过继给了同族叔叔老赵,并由同族长辈赵甲及赵乙作为见证人签署了《过继单》一份,约定由赵某对老赵夫妻生养死葬,即老...



案情简介

1996年村民赵某经家族长辈撮合以过继的形式过继给了同族叔叔老赵,并由同族长辈赵甲及赵乙作为见证人签署了《过继单》一份,约定由赵某对老赵夫妻生养死葬,即老赵夫妻生前由赵某照料,死后由赵某按照当地风俗埋葬,老赵夫妻死后家中所有财产归赵某继承。

协议签署后,赵某夫妻依约搬进了老赵家中并负责照料老赵夫妻的日常生活,在此期间赵某夫妻还将老赵家的旧屋进行了改建。

1999年6月份,老赵因病去世。赵某夫妻依照当地风俗将老赵埋葬。

1999年12月份,赵某因病去世。

2000年,老赵的妻子张某与赵某的妻子李某相处不和,经村委会居中调解,双方签署了解除过继的协议。李某带着子女搬离了老赵家。

现李某和子女经人介绍找到了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宋立峰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想争取一下自己的权益。

律师分析

宋律师经过与李某及李某子女的有效沟通,经过所内集体讨论,给出以下答复:

过继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现在不少地区还存在这种现象。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前的过继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的按照事实收养对待。

1992年《收养法》生效后按照法律规定收养需符合法定条件且需要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

故1992年4月1日后产生的过继(比如本案发生在1996年)则不能按收养对待。

但根据双方签署的《过继单》,此协议内容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述,根据法律归定,双方的关系可以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关系对待。

故1999年老赵死后老赵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赵某继承。

由于赵某亦于1999年底去世,在其去世前并未对老赵的遗产进行分割,根据法律规定,赵某的法定继承人李某及李某的子女可以进行转继承。

遗憾的是2000年李某又与张某签署了解除过继的协议,表示老赵家的财产由张某任意处置,自己不干涉。

这种意思表示应是对财产处置权的一种转让。由于财产处置权是财产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意思表示是否是放弃财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就存在歧义。如果是放弃财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那李某的权益几乎很难维护,如果不是则还有回转余地。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并不统一,实践中存在争议。

故,宋律师经综合分析,建议李某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实在维权无门可以考虑诉讼,只是需要提前做好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准备即可。

律师点评:

诉讼有风险,但有时不诉则权益又无法维护。所以需要综合考虑,做好风险准备即可。

 

附法律概念解释:

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宋立峰 律师

执业律所 : 宋立峰

联系电话 : 15830654725

关注宋立峰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