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系遵义某初中在校学生,于2004年4月8日21时许,被同校学生汤某、苏某用木棍和拳头殴打,吴某在被打的过程中,摸出裤包内的水果刀,将汤某刺伤,苏某继续殴打吴某,吴某又用水果刀将苏某刺伤,后吴某向校长报告了此事。汤某、苏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汤某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后遵义某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吴某犯故意伤害罪,汤某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及该中学赔偿相应损失。
【律师意见】
1、某中学既非共同致害人亦非对被告人吴某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本案明显属于正当防卫,某中学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2、某中学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陪产责任;
3、本案不应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
【法院判决】
1、被告人吴某无罪;
2、被告人吴某、法定代理人吴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中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龚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案件,吴某在遭他人连续殴打的情况下采取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目前,校园案件发生率有上升的趋势。本案的判决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对于其他校园伤害案件的审判有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