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2年3月28日,“月亮湾”茶坊在未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进行经营谢某负责收取茶坊营业款及其他事宜 ,王某在该茶坊内则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002年7月24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茶坊内有卖淫、嫖娼活动,当场从谢某处收取现金2950元,后从王某处收取现金14550元。其后,谢某和王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刑罚。后公安局以“月亮湾”茶坊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放任不管为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以罚款17500元,该笔罚款由王某的14550元和谢某的2950元组成。王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决定予以撤销。
【律师意见】:
1、王某不是茶坊负责人,公安局从王某处收去的14550元现金作为对“月亮湾”茶坊的罚款,属事实认定错误;
2、“月亮湾”茶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安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3、王某的行为触犯刑法,已被刑事处罚,公安局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典型的双重处罚,且公安局收取较大数额罚款,却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收取,且未告知王某听证的权利,程序明显违法。
【法院判决】:
1、撤销该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该公安局收缴的罚款返还给王某及谢某;
【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民告官”案件,在行为人做出一定行为时,触犯了法律或者违反了行政规定,应该接受处罚,但是,如果发现对自己的处罚不合法不合理,则应该积极寻求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在被判处刑罚后,该公安机关又对其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属于违法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对其进行撤销,依法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于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相关的行政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