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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新志无罪辩护词(三)

杨承富律师     2015-12-14 阅读:588

杨承富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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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类是蔡新志直接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款,系民间借贷。名单如下:【刘蔡新志认识的人和单位:36、韩玉泉(中凯生物老总,3卷P120),37、张金泽,38、张新峰(认识蔡新志...



第二类是蔡新志直接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款,系民间借贷。名单如下:【刘蔡新志认识的人和单位:36、韩玉泉(中凯生物老总,3卷P120),37、张金泽,38、张新峰(认识蔡新志,通过一个叫张丽借给蔡新志),39、张彩虹(朋友,3卷P128   ),40、赵立娥(认识蔡新志,蔡新志妻子马立新的同学,蔡新志认识。),41、李玉香(妻子马立新同学,3卷P114),42、段月亮(通过赵玉良联系,3卷P119),43、苟佃国(认识,结清,3卷P113),44、王淑成(孙诚介绍,蔡新志认识,是孙诚的小舅子),45、马金栋,46、孙晓红,47、安占林(吕根觅是蔡新志清华大学同学,安占林是吕根觅朋友.三卷P31),48、宋建立(宋建立认识蔡新志,蔡新志认识宋建立),49、山东阳信龙悦置业有限公司(杨广富与蔡新志关系好,该公司系杨广富阳信县鸿安肥牛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50、滨州市玉龙食品有限公司(毕雪燕与蔡新志关系好,山东阳信龙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丛涛)是阳信县鸿安肥牛有限公司(老板杨广富)下属公司,我公司借给蔡新志300万是通过龙悦置业公司的账转过去的。),51、滨州市金毅设备有限公司(张玉英与蔡新志关系好,有多次资金往来,3卷P117),52、科瑞钢板公司(通过县里的一个领导介绍蔡新志来找公司老总于华借款,蔡新志通过苟佃义介绍找创能石化科技担保。瑞钢板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月息30%,3卷117。)】

本案蔡新志一是“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二是“未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仅仅是向五个朋友和直接向15个亲朋借支,是在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借支,且款项全部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故其指控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四、信用卡诈骗罪(36万)

起诉书指控2013.10.13,蔡用其名下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360125.05元,将其中的36万用于偿还个人欠款,逾期经银行多次催收未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一)蔡新志用自己的信用卡透支36万元(后被银行从其储蓄卡代扣5万余元,透支金额依法只能算本金而不含滞纳金和利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偿还单位债务,透支时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邦奥公司在透支时具有价值人民币伍仟多万的净资产(详见2014年3月滨州四环五海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实际价值人民币伍亿元以上),透支时具有偿还的能力,仅仅是后来邦奥公司被王奎刚等政府领导抢走和蔡新志被羁押,直接导致不能偿还。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理,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存在于透支时,透支时具有归还的意思,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故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善意透支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二)蔡新志在被羁押前,银行没有书面催收,仅仅在羁押数月后的2015年8月6日书面通知蔡新志,由蔡新志妻子马立新签收(详见附件11)。“催收”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家属催收的,不属于立法原意上的“催收”。

(三)根据最高院、最高检2009年12月3日《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本案蔡新志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卡银行没有履行两次催收义务,故蔡新志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五、挪用资金罪(289364.46元):

1、起诉书指控2008.6,蔡利用阳信华瑞公司法人便利,指使员工赵玉良于2008.6.17,6.28自公司账户挪用15万、18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至今未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蔡新志从阳信华瑞2005年成立至今,从未在单位领取过工资,虽然存在以单位资金为自己支付购房款,但工资总额远远超过购房款,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仅仅是股东对“挪用”部分,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阳信华瑞公司股东为蔡新志和孙诚二人,孙诚是挂名(详见附件23),阳信华瑞股东实际为蔡新志一人,公司实际是蔡新志个人公司。挪用资金侵犯的是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股东为蔡新志本人,自己用自己公司的钱购房,不存在侵犯其他股东利益,仅仅是公司资产和个人财产混同,股东需要对“挪用”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两点,起诉书指控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2、起诉书指控“2010.11,蔡利用担任邦奥公司股东及实际经营者职务便利,于2010.11.30、2011.9.26日致使财务人员从公司挪用120240元、6517元用于支付其住房首付款。2012.12.25,办理住房贷款23万,安排财物人员按月支付,到2014.2.26日,共计为其偿还32552.9元;2010.11,蔡利用担任邦奥公司股东及实际经营者职务便利,2010.11.30指使财务从公司账户挪用90180元用于支付赵玉良购房款。2012.3.1,赵玉良办理住房贷款17万元,蔡安排邦奥公司财务多次支付贷款,共计39841.56元”。

公司购买专家公寓,是为了引进技术人才,高新区规定不能以单位名义购买,只能以个人名义购买,公司以赵玉良和蔡新志二人名义购买,蔡新志是经其他股东(陈晓薇和蔡会英)协商一致同意的。邦奥公司股东为蔡新志、蔡会英、程琳和陈晓薇,因程琳出资后又退股,实际股东为蔡新志、蔡会英和陈晓薇。以个人名义购买专家用房,是三个股东协商一致的意见(详见附件12及附件5),两套房屋是公司财产。起诉书指控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综上,蔡新志邦奥公司(含邦奥独资的中科佰嘉、阳信华瑞、京通物流)数亿元财产被地方政府个别领导(李福友、王奎刚、唐振生、魏向春等人)以零元价格《股权转让协议》形式抢劫得一干二净,犯罪团伙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滥用职权罪和抢劫罪)和逃避担保责任,将蔡新志送进监狱,被抢劫的受害者反成被告人,真正的凶手王奎刚反成报案的“受害人”黑白颠倒。起诉书指控蔡新志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五个罪名成为地方政府个别领导(李福友、王奎刚、唐振生、魏向春等人)掩盖犯罪事实的遮羞布,是对滨州市招商引资抹黑。本案完全是一个假案,起诉书指控五个罪名均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辩护律师奉劝检察机关、法院的各位办案人员,不要滥用手中的司法职权办冤假错案,以免日后成为替罪羊;同时,善意提醒检察机关、法院各位办案人员,将领导干预司法的具体情况记录在案,订入附卷,为自己将来保留下凭据;更希望合议庭法官能够勇敢担当,独立司法,莫为他人背骂名。作为一位法律人,要对法律永保敬畏之心,三尺之上有神灵。无论幕后的黑手有多大,但最终要为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是具体承办人员。

朗朗乾坤,欢迎各大媒体监督,同时对于非法干预本案的相关领导和滥用职权、抢劫蔡新志邦奥公司伍亿余元民营企业资产的领导,我们保留依法向中纪委巡视组等相关机关提起控告的权利。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认真考虑本辩护意见,建议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立即判决宣告蔡新志无罪。

此致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杨承富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

 

 

杨承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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