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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庭审改革迫在眉睫

杨承富律师     2015-12-14 阅读:580

杨承富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610855887

付出自己的真心和责任心,换当事人的满意和放心。律师工作是良心活,责任心比业务能力更重要,细节决定成败

导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到了不改不行的程度!   97年修法到2013年修改,直到15年的今天,作为一名律师我的感觉庭审的变化不大,甚至可以说没有变化,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到了不改不行的程度!

   

97年修法到2013年修改,直到15年的今天,作为一名律师我的感觉庭审的变化不大,甚至可以说没有变化,还跟以前一样进行庭审。

    

最高院正在制定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改文件,我看了到现在为止的几稿,我个人对文件的意见很大。说了半天侦查机关要认真把握好侦查关、起诉机关要认真把握好起诉关,唯独对于自己面对公、检端上来的不合格产品怎么办?写的很少,不敢写。我认为如下问题必须在马上开始的司改中予以解决。

  

1、当庭裁判。考察法庭的当庭裁判率。退一步,如果不能就定性、量刑当庭裁判,能否就大部分的或关键的事实问题、证据问题当庭作出裁判。严重点说我们的法庭不懂礼貌,双方有矛盾在您面前说了半天,您什么问题也不表态,最简单的问题也要全部等到庭后合议,这不行;

   

2、制定庭审规则。规定控方法庭询问中的义务,实践中公诉人简化庭审发问、不进行发问的现象越来越多。规定控方举证、质证的义务,举证证明控方主张不能太随意,有时一本一本,有时五本五本的举证,没有实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关键证据必须一证一举一质一辩,否则庭审还是流于形式。

    

目前庭审规则中,检法两家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不得进行诱导性发问,这个问题必须改。交叉询问被认为是法律人最伟大的发明,对于查清案情至关重要,然而现在控方可以进行诱导性发问,辩方却常常因为裁判者的喜好说不能就不能。

   

3、非法证据排除。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出台的解释、文件不少了,为何屡禁不止?办案的法官也希望有强制性的排除规定,否则法官腰杆不硬。要清晰地规定什么情况下的非法证据必须强制排除,不排除二审不用审其他的问题直接发回重审。

   

4、证人出庭。新的修法明确了证人保护、补偿、惩罚等,但还是没有多少证人出庭,这样的现象没有改变,许多案件被告是被证人“证死”的,很可怕。我刚刚从德国回来,同样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德国证人不出庭是难以想象的。落实直接言辞证据原则,不能再等。

   

5、公开审判。法庭对极少数的一些案件不愿意公开审判,数量少但影响坏。以至于普通案件的法官也效仿。公开审判加上当庭裁判,这会让庭审有实效、裁判更合理。

    

6、涉案财物的处理。希望全国统一收缴,不能让这些涉案的财物成为办案机关办案的动力。

    

7、发挥律师的作用以及律师的权利救济。包括最高院制定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文件,没有充分考虑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最近两高三部出台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我个人认为,这样规定对于实践中保护律师权利的作用不大。不能充分相信司法人员,只要规定了不得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他就真的不侵犯了。对于律师的权利保护,必须有救济程序、明确违法后果、规定制裁措施,否则就是原则口号没有效果。

    

如果一步过渡到司法审查制度,由法官决定一切,恐怕很难。司改要一步一走。我认为在司改的过程中,中央政法委、人大法工委要多听听专家、律师的意见,要缩小法、检两家在司改过程中的话语权,让他们自己把自己的权利加以限制、关在笼子里,司改就变得绕来绕去不能前行。这样的观点可能会让在座的最高法、最高检的领导不高兴,很抱歉,这是我的观点。(文章来源:大案,桂客留言。作者:韩嘉毅)

杨承富律师,1970年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民商法学博士,从1994年开始从事刑辩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商事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核心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和法律顾问业务,法学功底雄厚,为人正直,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

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职务: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事务部主任、合伙人律师

办公室:北京总部

电话:18610855887,13810195887

座机:010-57807618.

邮箱:1575421815@qq.com

yangchengfu@jingsh.com

QQ:1575421815

微信:yangchengfu8708

业务范围:重大刑事诉讼辩护、重大商事诉讼与仲裁与代理、公司及政府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商事犯罪、企业家犯罪,

现保留判决书的刑事案件如下(占总量的20%,80%移交案卷未留存):

1、姚洪爱过失致人重伤(非法行医),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仁检刑不诉【2004】02号不起诉决定书。

2、许宁故意伤害罪,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检不诉(2001)第34号不起诉决定书。

3、大连宝福伦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涉嫌偷逃税款78635233.51元人民币),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大检刑不诉【2013】35号不起诉决定书。

4、陈林涉嫌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涉嫌偷逃税款78635233.51元人民币),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大检刑不诉【2013】36号不起诉决定书。

5、张登阳抽逃出资罪(金额1140万,免于刑事处罚),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2011)黔金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

6、何光琴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其他被告死缓、1年以上有期徒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

7、蒲庭武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2002)红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

8、金灿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二0一0年三月七日(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090号刑事判决书。

9、钟立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2004)遵县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

10、杨胜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三年六月五日(2003)红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

11、孙涛抢劫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其他被告2个死刑、1个死缓、1个十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2009)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2、叶显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三年八月二十四日(2003)红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书。

13、邓有刚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1年,其余被告分别被判3、4、5、7、12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200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

14、谢帮仙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同案被告判刑7年),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2002)红刑初字第783号刑事判决书。

15、吴贵海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2004)红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书。

16、付国东贩卖毒品罪(判处刑有期徒刑7个月),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二年二月六日(2002)红刑一初字第788号刑事判决书。

17、白丽杰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2014)东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书。

18、张俊星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八月五日(2014)朝刑初字第2181号刑事判决书。

19、谭小波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1年),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2010)红少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

20、邱生富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5个月),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二000年九月六日(2000)遵县刑初字第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1、卢明财抢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一年元月十八日(2001)红刑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

22、代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遵义县苟江镇中学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鹏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案(胜诉,不承担责任),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2005)遵县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3、明下政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2011)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24、陆正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2000)红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

25、陈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2009)汇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

26、王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2011)仁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

27、汪刚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

28、张华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八年九月九日(2008)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29、徐福全犯受贿罪(上诉由4年减为3年,减刑1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2001)遵刑经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

30、李庭庭强奸罪,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八年三月四日(2008)红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2008)红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

3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许宁与唱和平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驳回),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2001)红刑一初字第5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32、康后裔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二年四月十日(2002)红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33、曾廷江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二00一年七月五日(2001)红刑一初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34、刘朝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遵义县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1999)遵县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35、李昌贵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四年八月四日(200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无期,送达途中收回判决维持死刑原判)。

36、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代富挪用资金、贪污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王瑜合同诈骗罪案件;北京海淀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均作出不起诉处理。

37、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郭玉星过失致人死亡案(不批捕释放)。

38、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叶洪财拐卖妇女儿童案死刑复核指定辩护,死刑复核改判为无期徒刑。

39、北京通州法院尚未审结的张明浩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均作无罪辩护,法院庭后被迫延期审理,均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40、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企业家蔡新志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一案,法院庭后被迫延期审理,均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行政案件

1、代理贵阳中院审理的遵义市红花岗区商务局诉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贵阳中院判决贵州省人民政府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判决限期履行具体行政行为;

2、代理贵阳中院审理的遵义市红花岗区粮食局诉遵义市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案,贵阳中院判决撤销其颁证行为;

3、代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遵义市红花岗区粮食局诉遵义市房管局撤销六个房产证案,均判决撤销房管局的颁证行为;

4、代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大众速腾车主状告国家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等等。

经济案件

1、代理遵义市红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赵呸荣诉贵州四海进口汽配行产品质量纠纷案,中央电视台、地方电视台对该案进行跟踪报道和专题采访;

2、代理遵义市供销社申请执行遵义市二建司案件,涉案遵义中级法院中院三名法官、高院两名法官和遵义市建委相关负责二人锒铛入狱。等等数佰余件。

执业感言:刑辩工作是良心活,很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案件,只要我们投入其他律师五倍或十倍的工作量,案件最终被判处缓刑、免除、无罪、不起诉或者三年以下案件的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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