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了相当大的一个数量等级,跃居世界第一。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便利人们生活,加速信息传播的同时,互联网安全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近日国家网信办依法关闭了一批冒用党政机关或媒体名义、发布虚假信息的微信公众账号。比如冒用“中纪委巡视组”假冒党政机关的,取名“人民曰报”假冒媒体发布虚假新闻的,还有冒充一些社会名人,散播色青、犯罪信息的。此类微信号混淆是非,误导舆论,散布不良信息,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与严重的危害。
为了规范互联网,保障广大网民的权益,2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公众上网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规范,明确规定用户账号起名的“九不准”。《规定》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账号管理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用户选择个性化名称的权利,重点解决前台名称乱象问题。”那么如何理解这一原则呢?“后台实名、前台自愿”指的是网民在注册账号时,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在后台备份,但对于前台的显示,网名可以自愿选择个性化的一些账号名称。其实“后台实名”并不是《规定》首次提出,早在2012年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就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应当在与用户签定协议,或者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实名制的管理是大势所趋,这对于互联网安全,网络谣言的遏制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对于全网实名的到来,大家对于实名以后个人的信息安全问题是最关注的。有些网民担心,在网络发布类信息后,后台登记的个人实名信息会不会给不法分子钻空子,使威胁报复有迹可循。针对这一问题,中国网络舆论研究专家,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祝华新说,后台实名信息必须掌握在政府的权威部门手里,用于国家安全目的,不能用于胁持报复、打击言论自由。此外,他还透露,2015年还会有一批配套的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切实更好的保障网民权益。
面对《规定》的出台,还有一些网民担心,实名制以后,那以后上网我还能穿“马甲”么?我的“昵称”还能继续使用么?《规定》的出台,不是说要限制网民使用“昵称”,剥夺网民根据喜好和网络环境随意给自己穿“马甲”的权利,也不是要限制网民正常使用互联网的自由与乐趣,而是说对于那些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宣扬邪教迷信、散布不良信息、冒用社会名人等问题的“昵称”进行必要的规范,还给广大网民一个整洁和谐的网络环境。“后台实名”之下是“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于那些凝聚了广大网民智慧与幽默,富有创造性的“昵称”、“马甲”,法律给予了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2015年2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