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即购买房屋时的出资为房改房所有权人对夫妻双方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即购买房屋时的出资为房改房所有权人对夫妻双方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