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知产部
禄黎晓律师13700851476
无论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是公司法人,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大多是经过深思熟虑和精挑细选之后,才设计出一个独特又有具有创造力和识别性的商标,商标权人精心维护,每年按时向商标局缴纳年费,再经过多年的使用宣传和口碑积累,消耗巨大的人力财力精力才能成功申请认定一个驰名商标。我们很关心的一个问题是,被认定的驰名商标保护期限是多久?是3年?5年?还是10年?
有人认为保护期限是三年。依据1996年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之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事实上1996年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2003年6月1日已经废止。三年保护期的说法早已是无本之源,是错误的。
有人认为保护期限最长十年。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该条可以理解为驰名商标一旦被认定,只要商标在有效期内,就可以得到保护,因此最长保护期限是十年。但这种理解是不恰当的。
依据最新《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7月3日颁布)之相关规定,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即只有权利人认为在需要保护高知名度商标专用权时,才可以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原则上没有相关权利人的主动申请,就不存在主动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况。认定驰名商标仅是保护商标权人的一种法律手段,只有在需要的时候个案认定,而不是一次认定驰名商标后几年内一直有效。驰名商标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一旦被认定就光芒万丈长期有效。
因此,不存在驰名商标被认定后几年内有效的问题。驰名商标的认定只针对个案有效,对其他案件没有直接约束力。但在其他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及受保护的记录,可以作为一项重要证据材料提交,对另案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