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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辉律师参加北京律协PPP课题组成立大会并作大会发言

李学辉律师     2016-05-05 阅读:340

李学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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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PPP项目贵在政府弘扬契约精神 —兼谈PPP项目合同的特殊性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领导!我发言的题目是《PPP项目贵在政府弘扬契约精神—兼谈PPP项目合同的特殊性》。我的发...



PPP项目贵在政府弘扬契约精神 

—兼谈PPP项目合同的特殊性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领导!

我发言的题目是《PPP项目贵在政府弘扬契约精神—兼谈PPP项目合同的特殊性》。我的发言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简单说一下何为契约精神?第二部分,结合PPP项目合同的特殊性,谈一下为什么在PPP项目合同中,需要格外强调契约精神?第三部分说一下PPP项目合同的风险分担问题。

第一部分,何为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并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平等、自由、守信的精神。换句话说,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要求体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要善意履行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PPP合同履行中,出现了政府方不及时付费或不及时补助,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PPP项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政府可控情况下项目设施或项目公司被征用等行为。在这里,我之所以仅强调政府的契约责任,在于实践中最大的风险是政府不守信,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兑现与项目有关的承诺、在合同之外增加特许经营者的义务等。很多的PPP项目难以落地,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的履约诚意、履约能力抱有强烈的怀疑态度。

出现的上述种种问题,在于缺乏对契约的尊重,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根源于缺乏契约精神,有的政府方违约,完全就是政府见利忘义、出尔反尔,甚至“卸磨杀驴”。我个人认为,在市民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在整个社会格外强调契约精神的弘扬。

第二部分,结合PPP项目合同的特殊性,谈一下为什么在PPP项目合同中,需要格外强调契约精神?

个人认为,PPP项目合同具有明显不同于一般商事合同的特点:

第一,PPP项目合同通常涉及重大工程项目,投资大,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的项目,并非罕见,而是常态。

第二,PPP项目合同关系国计民生,目前PPP项目多存在于能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第三,PPP项目合同期限长,通常在10—30年,如果能过获得展期,时间可以更长。

第四,PPP项目公司的经营具有公益性,禁止谋取暴利。政府通常购买项目公司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给予一定形式的补贴。政府通常会直接或者间接接入到产品或者服务的收费定价,以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PPP项目合同通常规定政府特定情形下的介入权。如果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出现重大违约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政府通常会直接介入(控制、接管)PPP项目。

基于PPP项目合同的特殊性,PPP项目合同中,需要格外强调契约精神。总体来说,信任、公开和公平是PPP项目成功的基础和关键。

第三部分,说一下PPP项目合同的风险分担问题。

    (一)风险分配的原则

     1、承担风险的一方应对风险具有控制力;

     2、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转移(例如购买保险);

     3、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控制该风险有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动机;

     4、承担风险的一方最接近该风险、由该方承担该风险最有效率。

(二)通说认为,PPP项目合同风险分配如下:

1、政府部分: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风险。

2、社会资本: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

3、共同承担:不可抗力风险。

总而言之,对于风险分配一定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以切实保护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的利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己之见!请批判指正!

谢谢大家!

  注:本人担任北京律协PPP课题组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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