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

郭岩律师     2017-01-15 阅读:456

郭岩 律师

执业律所 : 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5222376244

关注郭岩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导读 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不予逮捕的律师意见书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姐姐的委托并经唐某某本人同意,指派郭岩...



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不予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姐姐的委托并经唐某某本人同意,指派郭岩律师担任唐某某的辩护人。现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已经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唐某某,根据辩护人会见唐某某时了解的情况,特向贵院提出建议对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望贵院予以考虑。

一、唐某某与民警发生身体接触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2016年6月22日下午1点到2点之间,唐某某接到其母亲电话说他父亲被人打伤,急急忙忙赶到家中,正看到自己的父亲躺在炙热的柏油地面上,瞬间失去理智冲过去试图打伤人者,中途被民警制服。在被民警制服过程中唐某某不可避免会与民警发生身体接触,接触中造成民警身体某种程度擦伤是不可避免的。

中国社会是一个非常重视伦理亲情的社会,古人讲“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不共戴天”,可见伤人父母对于人子来说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忍受的。正是在自己的父亲被人殴打(经诊断为多条肋骨骨折,现在还在医院住院)的情况下,唐某某作出了不理智的举动。辩护人认为这种不理智的举动也是情有可原的,辩护人作为人子,两位执行公务的民警也是人子,承办检察官也是人子,试问在自己的父亲被人殴打躺在炙热的柏油路面上还能保持克制与冷静吗?并且,唐某某所有不理智的举动皆是针对伤人者,当时并未看到民警在场,也没有针对民警的故意。

因此,唐某某妨害公务的行为并非以妨害民警执行公务为目的,而且事件瞬间发生唐某某未仔细观察周围环境从而发现民警在场也存在客观可能性,加之唐某某妨害公务行为事出有因,实属情有可原。

二、民警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规范行为

据唐某某回忆,在民警制服唐某某过程中曾有一名民警拔枪顶住他的头。辩护人认为如果民警存在上述不规范使用枪械行为,则很难将民警的行为完全定义为依法执行公务行为。我们都希望我国的警察能拥有美国警察的执法权威,辩护人举双手赞同提高警察的执法权威,也盼望着中国警察能有美国式的警察权威,但这种权威的前提是美国式的执法规范。因此,本案中是否存在民警执行公务的不当行为需要贵院予以关注。

三、唐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唐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本案中对唐某某的量刑可能为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即便唐某某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对其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另外,唐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277条第5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不属于从重情节。

 

综上所述,唐某某妨害公务行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民警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规范行为,唐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因此,恳请贵院本着可捕可不捕的精神作出对唐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辩护人:郭岩

                                       2016年7月5日

郭岩 律师

执业律所 : 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5222376244

关注郭岩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