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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承担责任的界限在哪里?

张春月律师     2017-01-30 阅读: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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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务中经常出现旅客行李丢失问题,此时客运合同的承运人是否一定承担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得知:首先区分旅客是自带行李乘坐在交通工具上还是托运的行李,前者适用于...



实务中经常出现旅客行李丢失问题,此时客运合同的承运人是否一定承担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得知:

首先区分旅客是自带行李乘坐在交通工具上还是托运的行李,前者适用于客运合同,后者适用于货物合同,本文论述的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乘客行李承担责任的界限。

根据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法律规定客运合同一方承担责任的界限首先界定于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在非运输过程中行李的毁损、灭失不属于承运人的法律责任。比如旅客下车之后发生的物品毁损、灭失的情况。其次,客运合同承运人承担责任的界限是承运人有过错,如果承运人没有过错,只是旅客自身的过错导致运输过程中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比如旅客因将物品遗失在交通工具中,承运人并未知晓不发生保管的责任,此种情况下发生行李的毁损、灭失的不属于承运人有过错,乘客自身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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