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3月11日,一条无端挑衅、侮辱正在执勤交警的视频在网上大肆流传,引发热议。交警也是警察,特别是在执勤的警察,其合法执勤活动是收法律保护的。曾有案例,几名男子无端挑衅推搡民警,后来被法院认定无端挑衅民警构成妨害公务罪。具体情况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男子无端挑衅推搡民警
2016年3月18日下午,因某县某村部分村民的房屋被拆迁,黄某(刑拘在逃)等村民遂一起到和顺县政府组织上访。经黄某提议,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等人和其他部分上访村民随该来到政府后门对出入车辆进行拦堵,严重阻碍县政府车辆及人员正常通行。和顺县公安局义兴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由副所长成某带队,民警侯晓龙、协警王启祥、巡逻队员李亮、王旭亮、李杰到县政府维持秩序。当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K×××××的黑色普桑轿车准备从县政府后门出去时,被站在政府后门的丁某乙等人拦截。经民警成某多次对被告人丁某乙等拦堵人员劝说无效后,开始带领民警把堵在后门的上访村民往后门两侧疏散,在将丁某乙往外侧推的过程中,丁某乙拒不配合,并用力推搡民警成某,在此期间村民开始聚集至执勤民警身边,趁混乱之际,被告人丁某甲随声高呼“警察打人了”并挥拳打向民警成某头部,侯某、王某甲、李某乙见状将丁某甲朝政府后院控制。在此期间,被告人丁某丙用手撕扯成某的胳膊,并用手指着侯某和李某甲,威胁民警侯某说:“怎么你们还打人了,还打人哩!”同时继续撕拽王某甲和侯某的身体,企图阻止民警控制丁某甲。被告人焦某甲撕拽王某甲的胳膊不让该上前控制丁某甲。被告人丁某甲在丁某乙、丁某丙、焦某甲及其他村民拉拽民警的过程中逃离现场,现场混乱情况在大批警力抵达后得以控制。经鉴定,成某头皮下血肿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判决:判决四人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丁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丁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丁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焦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无端挑衅民警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安局民警成某等人接受110指令,出警处置某县政府大门被围堵事件过程中,被告人丁某乙与其他人员组成人墙围堵和顺县政府后门,非但不听劝导及时分散,反而与民警推搡撕拽;被告人丁某甲趁乱殴打被害人成某致其轻微伤;被告人丁某丙以“拉架”之名,行阻止民警控制被告人丁某甲之实;被告人焦某甲在现场混乱后,未能冷静对待,与出勤民警发生撕拽,阻止民警控制丁某甲等人,上述四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丙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可以看出法院是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正常执行公务的角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四人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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