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苏州警方破获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涉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4人,缴获毒品1.2公斤。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江苏破网络涉毒案
今年4月21日下午,苏州警方接到了一起小区扰民警情,民警抵达现场后,发现一处民居里的一男一女神情恍惚,情绪亢奋,似乎吸食了毒品。民警将二人带到卫生间进行尿样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二人均涉嫌吸食冰毒。
警方在男子居住房间的床头板下面,发现一袋重约100多克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体及多个吸管和冰壶等吸毒工具。经过警方初步审讯,男子是一家名为“名流汇”的网络平台管理员,这个网络平台涉嫌聚集涉毒人员,交流吸毒体验以及买卖毒品。
警方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名流汇”的贩毒人员高某,因邮寄地址写错,将原本从成都寄往四川绵阳毒品寄到了苏州。高某要求在苏州的收件人,将包裹转寄到四川绵阳。
掌握这一线索后,警方抢先将包裹拦了下来,并在包裹中发现400余克冰毒。嫌疑人利用牛肉干作为伪装,来躲避寄件检查。
随后警方将计就计,按照高某要求将包裹转寄到四川绵阳。快递寄出后,警方一路跟着包裹赶往四川绵阳,在当地一家快递公司门口蹲守三天,将前来取包裹的下家赵某抓获。
警方在赵某住处搜查出冰毒200余克、麻古50余颗,以及用于分装、贩毒毒品的密封袋、电子秤。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赵某承认包裹中的冰毒是其购买,并准备贩卖给他人。而这些毒品的来源,正是“名流汇”网络平台。
警方调查发现,“名流汇”网络聊天平台于2016年12月成立,目的是把大量的吸毒人员聚集起来,从中牟利。
据了解,名流汇平台成员分为老板、管理员、会员三个层级。两名老板负责租赁网络服务器,组建平台,并收取相关费用。十四名管理员负责管理平台房间,吸纳新的会员加入,引导大家吸毒、活跃房间气氛。六百多名会员则在房间内,视频吸毒、交流感受。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何认定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针对性地对尚处于预备阶段的网络犯罪行为独立入罪处罚,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大量网络犯罪案件中,仅能查实行为人在网络上实施联络或者其他活动,对于网络下实施的各种危害性行为,很难一一查实、查全。因此,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可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实质是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独立入罪,实现预备行为实行化。因此,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只应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网上行为,即所设立的网站、群组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有关违法犯罪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至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相应违法犯罪活动,属于网下行为,不应成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而且,对于行为人实施了相应违法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此外,如后所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常须以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适用空间有限。为此,应当充分利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信息为对象的要件规定,尽量扩大适用空间。故而,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界定为包括行为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而且,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虽然也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但其本质上还是一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且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配置完全一致,故作出上述规定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范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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