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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支付房款是否属于根本违约 能否成为卖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徐红英律师     2017-05-02 阅读: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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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标题:延迟支付房款是否属于根本违约能否成为卖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导读:对于房屋出售方来说,买方延迟支付房款也是经常遇到的问题,如果卖房人以买房人迟延付款为由提出解除...



标题:延迟支付房款是否属于根本违约能否成为卖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导读:对于房屋出售方来说,买方延迟支付房款也是经常遇到的问题,如果卖房人以买房人迟延付款为由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该解除合同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延迟支付房款能成为出卖方解约的理由吗?下文案例或许能为你提供借鉴作用。

案例简介:买方请求继续履行,卖方则以延迟支付房款为由解约

原告与被告经上海盈赢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提供居间服务,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双方于2016年7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价为人民币24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签订合同后原告陆续支付房款共计55万元,被告后声称房屋卖便宜了,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系争房屋,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调,但被告一直拒绝履行协议。被告拒不履行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协议》,将青浦区青湖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并履行交房义务;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3、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辩称未提出过房价上涨的要求,且买方延迟支付房款,现请求解约。

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卖方适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在房屋买卖协议履行过程中,两原告按约于2016年9月28日前履行了支付购房款73万元的义务;被告将钱款退回,并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显然,被告无权解除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和交付房屋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在支付第二期购房款50万元时,其中15万元迟延支付,原告认为迟延支付经被告同意,但无相应证据证实,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原告未构成根本性违约,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5万元,双方房屋买卖协议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延迟支付房款是否属于根本违约,能否成为卖方解约理由

首先了解一下根本违约的定义: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迟延履行情况下的法定解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第二,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即是,当买方延迟支付房款时,只有达到了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的标准时,卖方才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如果只是一般违约或可以补救,则一般不会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对“延迟支付房款是否属于根本违约,能否成为卖方解约理由”的基本解答。为了保证交易成本、维持交易的稳定性,当合同目的可以通过继续履行达到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判决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来说,咨询专业律师能帮助您及时解决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最好听取房产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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