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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何显刚律师     2017-05-02 阅读: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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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那么,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刑法上是如何认定交...



导读: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那么,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刑法上是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呢?请看以下案例。

 

案件简介:2014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班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沿上蔡县上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党店镇新农村医院西侧时,与相对方向李辉驾驶的三轮车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轮摩托车乘车人李亚军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班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李亚军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查,根据在案证据所证实的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车辆碰撞部位、被害人乘坐车辆的位置、车辆碰撞后两车均离开事故现场一定距离等情况,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班某某明知事故发生,故不能排他性认定被告人班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是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宜认定被告人班某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告人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后,未于投案当日如实供述两车相错时的情况,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事实,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加之被告人班某某主动投案,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有三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综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班某某虽然有逃离事故现场的事实,却并没有客观性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认定被告人班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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