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3 旅游法顾问
近来,美联航事件被炒得沸沸扬扬,不仅由于陶大卫(DavidDao)的亚裔身份使得事件在中国引发广泛热议,就连新上任的美国总统特朗普也大呼“太恐怖了”!当维权律师们正在磨刀霍霍时,昨天传出美联航已与遭暴力拖拽下飞机的乘客DavidDao(陶大卫)达成和解协议。虽然和解金额保密,但网传陶大卫将获得天价赔偿。
一、什么是航班超售?
航班超售是指航空公司为了弥补由于航班座位虚耗造成的损失而售出的机票数量超过航班座位数量的现象。航班超售的结果就是小部分旅客虽然购买了机票,但是无法登上所购机票的航班。
在美国,航班超售是合法的。根据美国交通运输部统计,2016年全美12大航空公司共有659,749,297人次完成登机,其中40,629人次因航空公司超额售票而被迫“非自愿”取消登机,434,425人次自愿放弃搭乘飞机。其中,在航班超售管控上做得最好的是夏威夷航空公司(HAWAIIANAIRLINES),“非自愿”拒绝登机率为0.07/万人,做得最差的是快捷航空公司(EXPRESSJETAIRLINES),“非自愿”拒绝登机率为1.28/万人。本次事件的主角美国联合航空公司(UNITEDAIRLINES)“非自愿”被拒登机率为0.4/万人,在全部12家航空公司中排名第六。[i]考虑到美联航的登机旅客规模,美联航在航班超售管控上做得还算不错。
同时,航班超售也是航空界的国际惯例。目前,我国并未出台相关法律对航班超售行为进行规范。对市场主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是针对政府的公权力而言)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的民事法律产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ii]所以,在我国,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的行为也是合法的。
二、航班超售的原因
造成航班座位虚耗的原因有二:
(1)NoShow
旅客因为各种各样的情况未在停止值机时间(航班截载时间)之前完成值机或者未在关闭登机口之前到达登机口;
(2)机票销售期与退票期的错峰
旅客往往根据自己的出行计划提前预订机票,航空公司的机票销售窗口期一般也在航班起飞前的几个月甚至半年就对外出售。但退票的高峰期往往集中在航班起飞之前。所以,临近航班起飞的退票基本很难再被销售。
为了减少因为航班座位虚耗造成的损失,每家航空公司都会对特定航班进行机票超售。对航空公司而言,航班超售也是个技术活,并不是所有航班超售都一定对航空公司有利。机票卖的少,航空公司会亏钱;机票超卖的太多,航空公司也会亏钱(因为要对被拒载的旅客进行赔偿)。每家航空公司都有机票超售管理,例如,一天只有一班的、改签后等太久甚至需要过夜的、不能改签到其他航司航班的航班都保守超售甚至不超售。对乘客而言,机票超售也并非都是坏事。一些旅客对准点到达目的地有强烈的需求,而另一些旅客则更关心机票的价格。航班超售则给了那些对价格更为敏感的旅客一次“价格补偿”机会。从总体上来看,机票超售导致航班的上座率更高,因此摊薄了飞行成本,最终也会导致机票整体价格的下降。航班超售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在旅客获取已购买服务的权利与航空公司更有效率地运营之间取得平衡。
三、航空公司处理机票超售的方式
一旦发生航班超售,航空公司在行使登机优先权安排之前应当询问是否有旅客愿意成为“自愿者”。(“自愿者”是指积极响应承运人的号召,与承运人达成条件,准备放弃其座位以获得利益的旅客。)如果没有足够多的“自愿者”站出来,不能使已定座的其他旅客登机,航空公司可以违背旅客的意愿对其拒载。这些被拒载的旅客就是“非自愿被强行拒载者”。(“非自愿被强行拒载者”是指不愿接受承运人开出的补偿条件而被强制放弃其座位的旅客,即使旅客最后接受了承运人的被拒登机补偿。)航空公司根据“登机优先权”挑选“非自愿被强行拒载者”。
3.1“非自愿被强行拒载者”的权利
“非自愿被强行拒载者”虽然没能和航公公司就放弃座位达成协议,但其权利也受法律保护。
一般来说,“非自愿被强行拒载者”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赔偿/补偿(DeniedBoardingCompensation,简称“DBC”)的权利;
美国航空公司公司根据更换交通工具或者机票改签后到达旅客目的地需要的时间来对旅客进行补偿;欧盟航空公司则根据航程对旅客进行补偿。(美国《联邦法规》规定,如果航空公司为旅客更换交通工具或者改签机票,并使其在超过预定到达时间的一小时内到达目的地,将不提供赔偿。如果乘客比预定晚1至2小时到达(国际航班为比预定晚1至4个小时),航空公司必须向乘客支付单程票价的两倍金额,最高可达675美元。如果乘客比预定晚2小时以上到达(国际航班为比预定晚4个小时以上),航空公司必须向乘客支付单程票价的4倍金额,最高可达1350美元。
《欧共体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
(a)航程在1500公里及1500公里以内的所有航班为250欧元;
(b)航程超过1500公里的所有在欧盟境内的航班,以及航程在1500公里和3500公里之间的所有其他航班为400欧元;
(c)除上述(a)和(b)之外的所有航班为600欧元。)
(2)退票或变更旅程的权利;
(a)航公公司以购买时的价格退还机票款,或尚未使用部分的全部费用,如果已使用的部分相对于旅客的最初旅行计划没有任何意义的话,还应退还已使用部分的机票款。[iii]
(b)变更旅程,以类似的运输条件,以最早的时间运送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或
(c)变更旅程,以类似的运输条件在随后的日期运送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条件是在旅客方便的情况下,并且座位允许。
(3)获得关怀的权利;
(a)向旅客提供与等待的时间相适应的免费餐食和饮料;
(b)遇到必须停留一到多个晚上,向旅客提供免费的住宿;
(c)机场和住宿地(旅馆或其他地方)的运输;
(d)应免费给旅客提供两次电话、电报或传真,或e-mail。
(4)免费升舱或者补差降舱的权利
如果航空公司给旅客升舱,不能要求旅客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如果航空公司降低了旅客的舱位等级,航空公司应按比例退还相应的差价。[iv]
但是,并不是所有被拒绝登机的旅客都能获得赔偿。美国法律规定以下四类“非自愿”被拒登机旅客无法获得赔偿:
(1)旅客不能完全满足其与承运人之间承运协议规定的条件(包括机票的相关税款是否足额缴纳、值机时限等等);
(2)由于操作或者安全的原因需要更换更小的飞机导致座位不足,旅客被拒绝登机;或者容量小于等于60座的飞机,由于操作或者安全的原因需要对飞机的载重/平衡进行限制,导致座位不足,旅客被拒绝登机;
(3)已经为旅客提供住宿或者未收取额外费用为其调舱(如果是降低舱位等级还需要退还差价);
(4)在没有额外费用的情况下达成航空公司另外安排的航班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在旅客原计划到达目的地或者中转站时间的一小时内安排旅客到达达目的地或者中转站;
注:始发地在国内的国际航班可以适用美国法律;始发地在欧盟国家的国际航班可以适用《欧共体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
3.2“登机优先权”
航空公司在面对航班超售的情况时,都会按照自己预先设定的“登机优先权”标准对“非自愿”的旅客拒载。这些标准虽然不尽相同,基本上也大同小异。“登机优先权”的标准既可以是到达登机口的时间顺序,也可以按旅客接受赔偿数额的高低进行排序。但绝对不能含有歧视性标准(比如男女之间、种族之间等等)。对于行动不便的人(老、弱、病、残、孕旅客)和任何陪伴他们的人以及带婴儿或者儿童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航空公司有优先安排他们登机的义务。航空公司不可以拆散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和他们的监护人。欧盟的法律甚至将行动不便者获得关怀的权利延伸到了日常辅助器具,规定航空公司应优先运送已登记注册的陪伴行动不便的人的服务狗。[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