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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未经一方同意用来抵债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徐红英律师     2017-06-08 阅读: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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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原告认为房屋买卖属于恶意取得,诉请该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女)与黄某(男)系夫妻关系。丈夫黄某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且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经常入不敷出...



案情简介原告认为房屋买卖属于恶意取得,诉请该买卖合同无效。

张某(女)与黄某(男)系夫妻关系。丈夫黄某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且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经常入不敷出,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导致债台高筑。某日,黄某在麻将馆认识了李某,黄某遂向李某借钱,李某同意,但是条件是如果黄某到期不能还钱,则要把房子过户给李某,黄某急需用钱表示同意,并希望李某不要告诉张某用房产抵押借钱一事。到期后,黄某无力还钱,只好按照约定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以低于市场价将房子过户给了李某,因此,李某取得了房屋产权。后来李某凭产证上门入住,张某才发现自家的房子给卖了他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黄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买受人非善意取得,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奉贤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恶意购买、支付不合理对价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共有房产出售未经另一方同意,买受人恶意取得房屋,该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律师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双方同意方可出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时,第三人(买受人)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已过户的情形下,则该买卖合同有效。

在本案中,在妻子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黄某与买受人李某恶意串通,并低于市场价买卖房屋并过户至买受人李某名下,侵害了夫妻共有权人一方的合法权利,买受人取得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形,该买卖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律师提醒: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当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通过调查房屋权属情况后再进行交易,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遇到像本案中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您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对相关法律不是很了解,请咨询专业房产律师。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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